拉德布鲁赫之为人与为学是完全统一的,他那优美的文风、空灵深邃的见识以及学问的广博性深得人们的赞赏。对此,考夫曼曾颇有体会,他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总结道:“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一位语言大师。他懂得在高度抽象和片面具体,也就是说在表达精确而内容贫乏与内容富有弹性而表达不甚精确这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火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他的语言是思考的严谨与陈述的华丽的圆融。这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中道’:既不过满,又不损欠。……拉德布鲁赫绝不是那种文思枯涩的掉书袋子的学究,这种人躲在理论的背后,对现实视而不见。拉德布鲁赫的思想总是关怀现存者,关怀生者,最终关怀人。在此方面,他也绝不是一个优柔寡断之人,而更像是一位说到做到、雷厉风行者。所以,当时在德国,没有第二个法学家像拉德布鲁赫那样如此决断和勇敢地面对纳粹主义。”[51]日本法学家、前东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尾高朝雄(1899—1956)对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及其语言特点也曾作过类似的评价:“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理论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理论不但具有多方面光彩,丰富的内容,并且还充满高度艺术的芳香。其思想系适用精密的哲学的方法,有条不紊地展开议论,从这一点看来,无论如何是属于德国式的。对于多方面精彩的题目,有时甚至渗入文学的表现,从这一点看来,当然是属于法国式的。以锐敏的现实感觉,来处理实证法现象间的各种问题,从这一点看来,可以说也是美国式的作风。综合上述各点来看,拉德布鲁赫的确是当代第一流的法哲学家。”[52]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在东亚的传播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日本,1919年前后就有学者将拉德布鲁赫的作品翻译成日文。后来东京大学还专门成立了“拉德布鲁赫研究会”。日本法学家田中耕太郎等人甚至在阿图尔·考夫曼之前,于1961—1967年间编辑出版了11卷本的《拉德布鲁赫著作集》(直到1987年,考夫曼才编辑出版20卷本的德文版《拉德布鲁赫全集》)。葛生荣二郎教授于1983年开展的“给以现代日本法哲学特别影响的学者为谁”的调查中,拉德布鲁赫在战后日本法哲学教科书中出现的次数一直名列前茅[53]。在韩国,李恒宁教授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研究拉德布鲁赫的“价值相对主义”法学思想[54]。60年代,韩国学者权宁百、金智洙和郑钟勗相继赴德留学,三人均以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见权宁百:《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中“事物的本性”学说的发展和意义》,博士论文,萨尔布吕肯,1963年;金智洙:《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思想中的“方法三元论”和“事物的本性”》,博士论文,弗莱堡,1966年;郑钟勗:《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之路》,博士论文,波恩,1967年),受到西方法学界的注目[55]。20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台湾地区开始引介和研究拉德布鲁赫思想,90年代以后中国大陆学者陆续介绍拉氏的学说并翻译其代表作品[56]。
总之,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像一束静开的芝兰,正缓缓地散发其幽幽的芬芳,给生活在当下烦忙的世界的人们带来一丝丝感觉的清新和心灵的荡涤。我们当以感谢的心情来迎接这思想的馈赠。
2003年3月28日晨
于政法大学风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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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写作的主要资料来源于阿图尔·考夫曼著《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慕尼黑R. Piper GmbH & Co. KG出版公司1987年版),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版)以及相关的德语论文。此外,文章的完成还得益于阿图尔·考夫曼教授生前的鼓励和日本札幌学院大学法学部的铃木敬夫教授(Prof. Dr. Keifu Suzuki)在资料上的帮助和学业上的指导。谨此向两位先生表示由衷的谢意。
[1] 卡普政变(Kapp-Putsch)是德国右派政治家卡普(Wolfgang Kapp,1858—1922)于1920年3月13日发动的旨在反对当时的革命政权,恢复君主政体的政变。由于政变不久,德国社会主义各党发动了总罢工,卡普的叛乱失败。1922年,他在等待审判时死去。
[2] 参见[德] 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页。
[3] 参见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Leipzig 1932.
[4] Gustav Radbruch, 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 Heidelberg 1947,S.27.
[5]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29.
[6] Radbruch, 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 S.3.
[7] 埃米尔·拉斯克(Emil Lask,1875—1915),德国哲学家。著有《法哲学》(1905年)等。
[8]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著有《国际法概论》(1928年)、《纯粹法学》(1934年)、《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年)等。
[9]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1ff, 29ff.
[10] Zweckm?ssigkeit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中的基本概念之一,目前尚无合适的中文译名。其基本涵义有二:(1)合目的性、适当性、相宜性;(2)实用性。两位德裔的美国法学家在将该德文词译成英文时也不统一:沃尔夫冈·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n)使用“utility” (见Wolfgang Friedmann, Legal Theory, 5th ed.[New York,1967] p.193.),意指“有用”、“效用”、“公益”;而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则译作“expediency”(见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Revised E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p.140.),意指“权宜”、“方便”、“利害”。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英文版则把此德文词译为purposiveness,接近原词含义(See Gustav Rabruch, Legal Philosophy, in The Legal Philosophies of Lask, Radbruch, and Dabin [Kurt Wilk transl., 1950], p.112.)。本书采用德文概念之平义,直译为“合目的性”,其中所含确切意义,尚可按照几位美国学者的译法参酌意会。另外,日本学者也采“合目的性”译名,其考虑大概相同(见铃木敬夫:《法哲学序说》,成文堂,1988年版,第175页)。
[11]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9.
[12]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81.
[13] Radbruch, Grundzüge der Rechtsphilosophie,Leipzig 1914, S.183.
[14] Max-Ernst Mayer, Rechtsphilosophie, Berlin 1933,S.21.马克斯·恩斯特·迈耶尔(Max Ernst Mayer,1875—1923),德国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著有《德意志
刑法教科书》(1915年)和《法哲学》(1922年)等。
[15] 艾里克·沃尔夫(Erik Wolf,1902—1977),德国弗莱堡大学前
刑法及法哲学教授。著有《德意志精神史上的伟大法律思想家》等著作。
[16] 日文中将trialektischen Ganzen译为“三极的整体”。 见中义胜、山中敬一译:《グスタフ·ラートズルフ》,成文堂 1992年版,第36页。
[17] Erik Wolf, Grosse Rechtsdenker der deutschen Geistesgeschichte, 4.Aufl. Tübingen 1963, S.754.
[18]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S.50ff.
[19] 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Carl August Emge,1886—1970),德国法哲学家。著有《论相对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教义》(1916年)、《法哲学入门》(1925年)、《法哲学史》(1931年)等。
[20] Karl August, über das Grunddogma des rechtsphilosophischen Relativismus, Berlin/Leipzig 1916, S.64.
[21] 威廉·绍尔(Wilhelm Sauer,1879—1962),德国法哲学家。著有《未来哲学》(1923年)等。
[22] Wilhelm Sauer, Philosophie der Zukunft, Stuttgart 1923, S.68.
[23] Max-Ernst Mayer, Rechtsphilosophie, S.76.
[24] 卡尔·拉伦兹(Karl Larenz,1903—1993),德国法哲学家和民法学家。著有《当代法与国家哲学》(1935年2版)、《法学方法论》(1960年)、《正确法:法伦理学概论》(1979年)、《德国民法总论》(1989年7版)等。
[25] Karl Larenz, Rechts-und Staats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 Berlin, 2.Aufl. 1935, S.76.
[26] 莱奥纳德·内尔松(Leonard Nelson,1882—1927),德国哲学家。早年信奉康德主义。著有《没有法律的法学》(Die Rechtswissenschaft ohne Recht,1917年)等。
[27] Leonard Nelso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ohne Recht, G?ttingen/Hamburg, 2.Aufl. 1949, S.115.
[28] 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2001),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1945年入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师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1952-1957年担任德国卡尔斯鲁厄州法院法官。1957年重返海德堡,学习哲学并获得讲授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的资格。1960年起任萨尔布吕肯大学正教授,1969年起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兼任法哲学与法律信息学研究所所长。曾荣获日本东京庆应大学(1970年)和希腊雅典大学(1987年)名誉博士。同时尚兼有德国巴伐利亚州科学院院士及国外一些科学院的院士。其一生著作颇丰,代表作品有:《自然法与历史性》(1957年);《法与伦理》(1964年);《归罪原则》(1976年2版);《罪责与刑罚》(1983年2版);《转型中的法哲学》(1984年2版);《正义论》(1984年);《当代法哲学和法的理论导论》(与W.Hassemer等合著,1985年4版);《正义——通向和平的遗忘之路》(1986年);《法哲学》(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