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怀哲博士是西方首位提出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到其他所有生物的科学哲学家 。
到本世纪40年代,被现代美国人称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 理思想。他在《沙乡年鉴》一书中描述:“一种伦理,从生态学角度来看,是对生存竞 争中行动自由的限制;从哲学观点来看,则是对社会的和反社会的行为的鉴别,这是一 个事物的两种定义。事物在各种相互依存的个体和群体向相互合作的模式发展的意向中 ,是有其根源的。生态学家把它们称作共生现象。政治学和经济学则是提高了的共生现 象。在这种共生现象中,原有的自由竞争有一部分被带有伦理意义的各种协调方式所取 代了”。[5]
在谈到伦理的研究对象时,利奥波德说,最初的伦理观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后来所增添的内容则是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然而,还没有一种处理个人与土地 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动植物之间关系的伦理,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仍是以经济为基 础,人们只需要特权而无需尽任何义务。为此,利奥波德推论,“伦理若向人类环境中 的这种第三因素延伸,就会成为一种进化中的可能性和生态上的必要性。按顺序讲,这 是第三步骤,前两步已经被实行了。环境保护运动就是社会确认自己信念的萌芽”。
利奥波德指出,个人是一个由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 则是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扩大到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 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 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2.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
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对地球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的科学发现与认识的发 展,一些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伦理学家在对环境问题的本质及其社会根源的研究 探讨中发现,导致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人类在长期与自然作斗争的生活实践中顺理 成章产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思想观念,它们引导着人类“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 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为此,一些西方哲学家们惊呼,传统的以经验主义为理念的东方 自然哲学观中存在着合乎于自然的深刻道理(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应当在此基础上予以 发扬光大。于是,西方的环境学家们便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利奥波德环境 伦理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予以了深刻 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 理理论。这些思想理论向统治西方上千年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提出了新的挑战, 它们也直接动摇着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
现代西方有关新的环境伦理学说及其观念主要有如下几大类。
(1)深层生态学。其倡导者是挪威学者A.乃斯先生,他于1973年在其论文“浅层与深层 :远距离生态运动”中开始使用“深层生态学”的用语。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即一 般环境主义)是浅层生态学,而生物中心主义则是深层生态学。
乃斯认为,浅层生态运动只是对污染和资源枯竭所作的抗争,中心目的是提高各先进 国家人们的健康水平。而深层生态运动则向人们展现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在 环境中消除人类的印记,而提倡与之相关的全部原野的形象。即本质关系是有机体的“ 结合”。第二,作为原则,应当强调生物圈平等主义。
(2)动物的权利论。其倡导者是澳大利亚学者P·辛加。1975年他撰写了《动物的解放 》一书。辛加认为,谈到平等就应当考虑所有存在的利益,尤其在动物的场合更有必要 解除它们的痛苦。他说,道德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生物具有可以感觉到痛苦的充分发达的 神经组织,哲学家们将其称为“有感觉生物”。他反对因食用及实验而利用动物,从而 提出“素食主义”的思想。
与辛加同时期提出动物权利理论者还有美国学者T·雷根。他在1975年撰文写到,动物 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对生命的 平等的自然权”。因此,他主张应当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那样给予动物以平等的幸福。 雷根在《动物权利的根据》一文中,还提出了“动物的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的主张。
(3)“盖娅”①(注:盖娅(Gaia),为希腊语,意即地球。)假说。这是英国化学家J.E. 拉布罗克于1979年提出的,他借用古代希腊人对地球女神的称谓——“盖娅”的概念— —来说明他的地球生物圈的统一概念。拉布罗克指出,按照生物圈受制于化学、物理环 境的制约的原理,我们的行星具有一个缓慢进行自动控制的环境,它可以保持我们的行 星处于健全状态的能力。这个环境不仅支撑着作为部分要素的生命体,而且还可以自行 生存。按照这个假说,好比细胞及器官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样, 具有知性的人类以及物种都是全体之中存在的单一部分。他进一步举例说明道,当脑细 胞及肝脏离开了支撑生命体的全体时,将其作为评价、尊重的对象就毫无意义了。因此 ,适当的环境伦理是谋求全体所给予地球的价值。人类在地球这样的共同体之中,是唯 一具有道德意识的成员,也即是盖娅的脑细胞,它具有为了维持属于自己的地球存在着 幸福而“自制”的独立能力。
(4)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这是美国学者P.W.泰勒提出的。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 中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一节中,对他的思想作了具体的阐述。他认为,“生命 中心主义的观点是以对自然的尊重思想为基础的,它的核心信念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与其他生物在同一意义上相一致的条件为本,人类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 员。第二,与其他所有生物种类相同,人种是生物种类相互依存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生存在这个体系中,各种生物都可能过着同样的丰富或者贫乏的生活,这些不只是由 环绕以此为中心的环境物理条件决定的,而是依靠与其他生物间的关系来决定的。第三 ,在各种以不同的方法去追求不同幸福的意义上,所有的生物都是生命目的论的中心。 第四,人类在本质上并不比其他的生物要优越”。[6]
泰勒指出,我们可以公平的看待所有种的动物、植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价值更高的 东西。并且,我们人类每种方法追求各自的幸福的机会作为固有价值,我们动物和植物 的幸福的实现可以看到作为它们目的的价值。作为道德的行为者人类不管人类以外的生 物各自不同的幸福平等的考虑伦理的要件之源,我们自己要有领会。当一个人的利益与 他人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有义务以毫无偏见的姿态去寻求解决冲突的方法。当我们在 发现所有的东西都具有相等的固有价值时,就存在了“尊重”的道德姿态。
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 ,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或者人类 之神)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 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 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在一部分思想里)自然全体的权利, 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 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保有支配权开始的,经过人类思想发展 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 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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