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斯认为,浅层生态运动只是对污染和资源枯竭所作的抗争,中心目的是提高各先进 国家人们的健康水平。而深层生态运动则向人们展现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在 环境中消除人类的印记,而提倡与之相关的全部原野的形象。即本质关系是有机体的“ 结合”。第二,作为原则,应当强调生物圈平等主义。
(2)动物的权利论。其倡导者是澳大利亚学者P·辛加。1975年他撰写了《动物的解放 》一书。辛加认为,谈到平等就应当考虑所有存在的利益,尤其在动物的场合更有必要 解除它们的痛苦。他说,道德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生物具有可以感觉到痛苦的充分发达的 神经组织,哲学家们将其称为“有感觉生物”。他反对因食用及实验而利用动物,从而 提出“素食主义”的思想。
与辛加同时期提出动物权利理论者还有美国学者T·雷根。他在1975年撰文写到,动物 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对生命的 平等的自然权”。因此,他主张应当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那样给予动物以平等的幸福。 雷根在《动物权利的根据》一文中,还提出了“动物的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 的主张。
(3)“盖娅”①(注:盖娅(Gaia),为希腊语,意即地球。)假说。这是英国化学家J.E. 拉布罗克于1979年提出的,他借用古代希腊人对地球女神的称谓——“盖娅”的概念— —来说明他的地球生物圈的统一概念。拉布罗克指出,按照生物圈受制于化学、物理环 境的制约的原理,我们的行星具有一个缓慢进行自动控制的环境,它可以保持我们的行 星处于健全状态的能力。这个环境不仅支撑着作为部分要素的生命体,而且还可以自行 生存。按照这个假说,好比细胞及器官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样, 具有知性的人类以及物种都是全体之中存在的单一部分。他进一步举例说明道,当脑细 胞及肝脏离开了支撑生命体的全体时,将其作为评价、尊重的对象就毫无意义了。因此 ,适当的环境伦理是谋求全体所给予地球的价值。人类在地球这样的共同体之中,是唯 一具有道德意识的成员,也即是盖娅的脑细胞,它具有为了维持属于自己的地球存在着 幸福而“自制”的独立能力。
(4)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这是美国学者P.W.泰勒提出的。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 中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一节中,对他的思想作了具体的阐述。他认为,“生命 中心主义的观点是以对自然的尊重思想为基础的,它的核心信念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以与其他生物在同一意义上相一致的条件为本,人类是地球生物共同体的一个成 员。第二,与其他所有生物种类相同,人种是生物种类相互依存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生存在这个体系中,各种生物都可能过着同样的丰富或者贫乏的生活,这些不只是由 环绕以此为中心的环境物理条件决定的,而是依靠与其他生物间的关系来决定的。第三 ,在各种以不同的方法去追求不同幸福的意义上,所有的生物都是生命目的论的中心。 第四,人类在本质上并不比其他的生物要优越”。[6]
泰勒指出,我们可以公平的看待所有种的动物、植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价值更高的 东西。并且,我们人类每种方法追求各自的幸福的机会作为固有价值,我们动物和植物 的幸福的实现可以看到作为它们目的的价值。作为道德的行为者人类不管人类以外的生 物各自不同的幸福平等的考虑伦理的要件之源,我们自己要有领会。当一个人的利益与 他人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有义务以毫无偏见的姿态去寻求解决冲突的方法。当我们在 发现所有的东西都具有相等的固有价值时,就存在了“尊重”的道德姿态。
现代环境伦理学家R.F.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 ,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伦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或者人类 之神)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中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 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 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在一部分思想里)自然全体的权利, 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 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保有支配权开始的,经过人类思想发展 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的生物(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 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
三、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法律实践中的渗透
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莫里思教授在1964年发表了一篇题为“自然的法律权利 ”的论文。在他看来,环境立法应当反映“一种有利于自然环境的假设”而不是使环境 产生“混乱”。他认为,污染控制立法和保护措施应当赋予自然以基本的法律权利,这 种权利可以由“自然的说客”加以宣扬,通过法院予以维护,这样将有利于减轻人类对 环境的影响。莫里思指出,应当给予鸟、花、池塘……野兽、露出地表的岩石、原始森 林和甜美的乡村空气以法律上的权利。莫里思这种摒弃数千年来在法律原则中贯彻的人 类中心主义思想,昭示着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对法律的渗透。到1972年,美国人C.D.斯通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给予树木和其他自然物以法律资格的提案。
1.来自自然的诉讼——树木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资格
在人类法律实践领域主张自然权利者当首推C.D.斯通。他在1972年撰写的《树木作为 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一文中指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即树木也享有 提起诉讼的法律权利。
斯通的论述是针对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展开的。在该案中, 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维护塞尔拉·内华达山脉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森林与自 然保护团体之间具有特别的利害关系为由,起诉联邦内政部部长莫顿,请求法院禁止内 政部国家森林局批准某体育娱乐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大型滑雪场的计划。
针对自然物作为当事人这个敏感问题,斯通在文中指出,以往判断是否享有权利的标 准有三:一是具有“当事人资格”,二是判决中可将侵害作为“实际损害”来考虑,三 是能够成为赔偿的接受者。对此,斯通认为,这三个标准自然物一个也不具备,他主张 自然物享有恢复自身原始面目的权利,并且人类可以作为自然物的朋友,成为自然物的 代理人通过诉讼实现自然物的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在塞尔拉俱乐部的诉状中没有明确列举其成员的利益将受到该工程损 害,因此诉讼没有满足“申请司法审查的一方自身属于受害者之列”的起诉条件。①( 注: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起判决案中确立受害人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条件之一,并 以此作为原告是否享有起诉权的依据。)最后法院以3比4的表决结果裁定塞尔拉俱乐部 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但是,法院的二个理由却对美国后来的自然权利诉讼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一是依 照《行政事件诉讼法》,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环境的利益是受到保护的法的利益,然而 只确认具体主张其受到现实侵害者才具备原告资格;二是对斯通观点持赞成态度的道格 拉斯法官认为,“受到损伤与污染等虐待的无生命物质”可以成为当事人,并且他还指 出关于自然的权利的诉讼有可能在法的理论上予以展开。
尽管塞尔拉俱乐部因缺乏起诉权而败诉,但是该裁定实际上承认了环境保护团体仍有 可能获得自然权利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仅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指出它的其他成员的具体权利所受到的实际侵害,包括诸如“可 能反映美学的、自然保护的、娱乐的和经济的价值”。也即只要在诉状中指出它的成员 所享用的环境利益如“美学的、自然保护的或娱乐的”价值受到侵害,就可以确认塞尔 拉俱乐部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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