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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 ——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

  针对环境立法的目的问题,叶瑟还指出:“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答案显然得从片面 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来找寻。比如,西元前17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 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遑论该牲畜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 的工作能力。同样的,罗马法律之处罚任意宰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 ,而是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类似的,早期中古世纪时的城市法也都只有在 人类物质利益凑巧与某些环境资源的维护与助长一致之处,才有某种环保可言:比如所 谓‘禁猎期’的设定。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 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 条件。类似的,1871年的普鲁士帝国刑法所以将虐待动物列入第360条第13款,也是以 人类为中心的,主要不是在关心动物本身,而是关心人对动物的同情:它所要阻止的祸 害,不是动物所受的折磨,而是人在目睹动物受苦时的感情挫伤。可以说,保护动物只 是以保护人类为目的的”。[2]
  所以,在运用法律对应环境问题方面,传统部门法只能在遵循原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 制度的条件下,针对因环境问题产生和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对法律规范作出调整或规定 例外,以弥补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的不足。由于传统法律在其基本理念上就缺乏对环境 利益保护的思想,以致于传统法的任何手段和方法都只能以保护人类的权益和利益为主 ,环境的利益在此只能作为人类利益的“反射利益”而间接的受到保护。即使在某些称 之为“环境法”或“环境保护规范”的立法中,由于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不知不觉地受 到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类型的环境立法的形式与实质意义上的环 境法的目的不相符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法理学根源就在于传统法的价值观是建立在人 类中心主义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之上,它所强调的是人类利益优先,而将人类以外的其他 物质只作为人类利益的客体来看待。
  综上所述,传统部门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性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之 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们是现代环境法得以兴起的法律缺陷的根源。
  二、生态中心主义的勃兴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 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 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丰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易经》还 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①(注:例如,儒家思想认为:万物相育而不相 害。道家思想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具体的,还有孟轲对生物资 源有关“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自然保存观;荀况的“天行有常 ,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禁发思想和控制自然保持持续发展观;庄子的“物固相累, 二类相召”的生态哲学思想。)与此相反,在西方过去2000年的哲学(伦理学)理论中, 几乎没有象中国古代哲学那样的环境思想。从柏拉图时代开始,西方哲学所强调的就是 “灵性的提升”,他们认为现实世界只是理想世界的翻版,因此比较轻视现实世界。到 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则更使西方世界产生了征服万物和自然的雄心,以至于环境问 题接踵而来,甚至开始动摇我们生存的地球环境。到本世纪初,西方伦理学家才开始关 注人与环境关系的伦理,并且伴随着环境科学研究的进程,环境伦理的理念进一步地发 展并对环境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1.环境伦理道德观: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石
  一般认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者是曾任教于美国密西根大学、后赴德国的艾庞兹 ,他在1894年发表了题为“人类与兽类的伦理关系”的论文,从心理学、伦理学的角度 简要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假说”。他认为,宗教(基督教)的基础源于人类中心主义 ,并对《创世纪》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予以了批判。[3]
  本世纪初叶,法国伟人阿尔贝特·史怀哲博士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道德观。他认为 ,动物保护运动从欧洲哲学那里得不到什么支持。这是因为同情动物的行为是与理性伦 理无关的多愁善感,它只有很次要的意义。哲学应当使伦理学成为一种能实行的义务和 命令的规则化体系。如果只承认爱人的原则,伦理就不可规则化,如果把爱扩大到一切 动物,就会承认伦理的范围是无限的。所以,“为爱一切动物的伦理学制定细则,这是 当代的艰巨任务”。[4]
  史怀哲博士是西方首位提出将伦理学概念及其权利扩大到其他所有生物的科学哲学家 。
  到本世纪40年代,被现代美国人称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 理思想。他在《沙乡年鉴》一书中描述:“一种伦理,从生态学角度来看,是对生存竞 争中行动自由的限制;从哲学观点来看,则是对社会的和反社会的行为的鉴别,这是一 个事物的两种定义。事物在各种相互依存的个体和群体向相互合作的模式发展的意向中 ,是有其根源的。生态学家把它们称作共生现象。政治学和经济学则是提高了的共生现 象。在这种共生现象中,原有的自由竞争有一部分被带有伦理意义的各种协调方式所取 代了”。[5]
  在谈到伦理的研究对象时,利奥波德说,最初的伦理观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后来所增添的内容则是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然而,还没有一种处理个人与土地 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动植物之间关系的伦理,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仍是以经济为基 础,人们只需要特权而无需尽任何义务。为此,利奥波德推论,“伦理若向人类环境中 的这种第三因素延伸,就会成为一种进化中的可能性和生态上的必要性。按顺序讲,这 是第三步骤,前两步已经被实行了。环境保护运动就是社会确认自己信念的萌芽”。
  利奥波德指出,个人是一个由各种相互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 则是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扩大到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 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 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2.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
  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对地球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与人类关系的科学发现与认识的发 展,一些自然科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伦理学家在对环境问题的本质及其社会根源的研究 探讨中发现,导致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人类在长期与自然作斗争的生活实践中顺理 成章产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思想观念,它们引导着人类“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 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为此,一些西方哲学家们惊呼,传统的以经验主义为理念的东方 自然哲学观中存在着合乎于自然的深刻道理(如天人合一的思想),应当在此基础上予以 发扬光大。于是,西方的环境学家们便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利奥波德环境 伦理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予以了深刻 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 理理论。这些思想理论向统治西方上千年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提出了新的挑战, 它们也直接动摇着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
  现代西方有关新的环境伦理学说及其观念主要有如下几大类。
  (1)深层生态学。其倡导者是挪威学者A.乃斯先生,他于1973年在其论文“浅层与深层 :远距离生态运动”中开始使用“深层生态学”的用语。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即一 般环境主义)是浅层生态学,而生物中心主义则是深层生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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