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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这种关系说明了什么?它首先说明了WTO的法律基础。这是WTO的基本法律问题。 WTO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内法。国内法特别是像美国这样的重要贸易方的国内法,可能深刻地影响WTO,但这种影响只能透过国际法或在国际法的限度内发生。WTO的法律基础不是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尽管它也可能影响WTO。WTD的法律基础也不是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这些组织特别是经济组织的法律可能也影响WTO,但像国内法—样,其影响只能是间接的并受国际法的限制。WTO的法律基础更不是自然法或道德法。WTO建立在其条约基础之上,支配WTO条约规则的是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WID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公法,它包括WTO条约规则,也包括国际公法的有关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种关系还说明了法律原理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归根结底,体现的是国际公法的原理。正是国际公法的原理,构成了WTO的法理支撑。WTO不过是这一原理在国际贸易领域运用的实例。这一原理适用于WTO,就像古典经济学原理创造WTO一样。国际公法原理作为法律的分析工具,对于WTO的研究和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约翰·杰克逊(JohnJackson)教授1997年的一本关于WTO的名著,直接用“世界贸易体制”表述WTO,见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杰克逊教授在上述著作中,主要讨论的就是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和政策方面,但同时也引用了经济理论来说明该体制的经济学原理。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综合性方法。参见该书特别是第1章。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不仅是许多法律学者研究的问题,还是他们的研究方法,因此有“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和“法律经济学派”(Law and Economics Approach)。“政策定向学派”可参见Myres S. McDougal & W. Michael Reisman, International Law inContemporary Perspective—The Public Order of the World Community (1981). 关于国际公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可参见Louis Henkin, HowNations Behave (1979, 2nd ed .)。

关于WTO的背景,可参见杰克逊,同注,第2章;另参见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章。

关于国家之间签署和批准条约的程序,参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14条。另参见H. W. Briggs, “Reflections on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and by Other Agencies”, Recueil des Cours(《海牙国际法演讲集》)126(1969-I);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页72-82。

杰克逊,同注,页42。

杰克孙,同上书,页43-44。“临时适用”是条约谈判方使条约全部或部分事实生效的方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条对此做了规定:“一、条约或条约之一部分于生效前在下列情形下暂时适用:(甲)条约本身如此规定;或(乙)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临时适用议定书》显然是后一种方式。按照该议定书,GATT的23个原始缔约方8个同意自1948年1月1日起适用GATT,其余者在稍后时间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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