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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ITO宪章因涉及参加国际组织,在参与起草的一些国家国内法看来需要经过批准。然而,由于当时国内政治气候的原因,美国国会拒绝批准。美国国会的这一态度,导致了ITO的流产,因为缺少了美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的参加,该组织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条约的批准程序阻碍了ITO的建立。
  GATT之所以能够替代ITO而发挥作用,则是条约签署的效果。1947年日内瓦会议上起草的GATT,从美国国内法来看,只要是作为关税减让及限制阻碍贸易措施的协议,而不涉及成立国际组织,是无需国会批准的。美国行政当局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出于对国际贸易秩序特别是各自利益的考虑,强烈希望GATT尽快实施。于是,它们制订并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使其成为迅速生效的条约。更重要的是,它们借该议定书适用GATT内容,扩展了条约的效力范围。
  理论上讲,有关缔约方直接签署GATT并使其生效并非不可行,但至少有两个法律的原因促使它们采用《临时议定书》的方法。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国内法。美国行政当局签订关税减让协议乃是根据国会法律的授权,而当时的授权是临时性的,即有关协议对美国的约束不能超过一定期限,美国行政当局只能签订一定期限的协议。另一个原因是,删除了成立国际组织条款的GATT,在其他一些缔约方的国内法上仍可能需要批准,签署《临时议定书》可以避免拖延 GATT开始适用的时间。
  为了绕过国内批准程序,有关缔约方在《临时适用书》中还做了一个特殊规定,这就是“祖父权”条款。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GATT的第一部分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义务,以及第三部分程序条款,是该议定书当事方即GATT缔约方必须履行的。而第二部分构成了一种例外。该部分规定的一些重要义务,例如关税手续、配额、补贴、反倾销以及国民待遇等,不是缔约方必须履行的义务,缔约方享有所谓的祖父权,即它们有权继续适用在其成为GATT缔约方时已经存在的国内立法,即使此等立法与第二部分义务相冲突。“祖父权”条款解决了大多数GATT缔约方行政当局同意适用GATI''而产生的国内宪法问题,使它们得以直接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
  GATT通过《临时适用议定书》对其缔约方发生了约束效力。这种“临时”的条约效力不断地续展,一直到1995年WTO正式成立。GATT的事实存在和成功运行,与条约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WTO的正式建立依赖于1994年马拉喀什协议,它被称为“WTO宪章”。WTO宪章被视为新条约而不是旧条约或GATT的修改。这意味着WTO是1995年正式成立的国际组织,接受该宪章及有关协议的GATT1947缔约方以及欧共体都是WTO的创始成员方。为什么该宪章被作为新条约对待?因为作为旧条约需要修改GATT,这不仅仅是增加有关设立国际组织条款的问题,还意味着要经过GATT复杂的修改程序以及加入程序。而这些已经没有必要了。重要的是,GATT缔约方已就建立一个贸易组织及全面适用GATT等问题,包括废除GATT中的“祖父权”条款,达成了一揽子协议,新条约能够使这些成果迅速生效,新条约成为选择。
  新条约不仅能够反映新的协议成果,又能够保持历史的延续性。
  WTO宪章通过附件的形式,与WTO成立之前的各轮贸易谈判成果,特别是1994年修订的 GATT连接在一起。这些附件本身就是独立的条约,它们在WTO宪章的“伞”下又连成一体,构成了WTO条约体系。这样,尽管WTO宪章只有区区16个条款,并且基本是建立国际组织的规定,但它通过条约之间的连接,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GATT以来一直运行的世界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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