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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

   从内容来看,WTO义务更适宜“转化”。WTO义务旨在规范或约束政府的行为,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及保护知识产权,都是政府的事情。WTO义务主要是政府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也是政府的。WTO一方违反义务,对他方造成损害,他方有权提出求偿要求。WTO的法律关系是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的方式能够达到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WTO成员完全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法律与WTO义务保持一致,限制政府的行为,满足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在WTO成员违反了WTO义务的情况下,救济的方式也是清楚的:受害方可以在国际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WTO条约本身似乎也倾向于“转化”的方式,因为它强调了WTO成员的法律要与WTO义务保持一致。各国、各地区适用WTO义务的实践也表明,“转化”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
  谈到“转化”,又涉及到它的性质。“转化”首先并且本质上是国(境)内立法行为。这一点应该明确。“转化”是用国内法表达国际法,是保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致;国内直接适用的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如果承认WTO义务更适宜“转化”,那么,这种义务在WTO成员境内的实施问题,本质上就是各成员境内立法的事情,各成员的立法机关承担了履行WTO义务的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WTO不能脱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及实践。这些理论和实践关系到 WTO义务的有效实施,是WTO的重要法律方面。
  第四个领域是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义务,国家应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国家违反了义务,对他国造成损害,就发生国际责任问题。关于国际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起草国际公约,有关的公约草案现已由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但还未进入缔结程序。因此,有关国际责任的国际法规定基本上是习惯规则。不过,有关的公约草案,特别是《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旨在编纂关于国际责任的习惯规则,它们对于确认有关习惯规则的存在或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国际责任的国际法规定,也应该适用于WTO。WTO条约为其成员创造了义务,这种义务从性质上看,与国际法的其他义务,例如外交关系法、海洋法所创造的义务是一样的,都是法律的义务。违反WTO义务,如同违反国际法的其他义务,都面临责任问题。此外,在WTO框架下,并没有专门的责任制度。而WTO成员违反WTO义务,特别是对其他成员造成损害,又必然会发生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国际法的标准加以处理。国际法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定,提供了这样一个统一的标准。
  关于国际责任,国际法首先考虑的问题是,谁的什么行为将导致国际责任?国际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们肯定也是责任的主体,它们的行为可能导致国际责任。但国家是抽象的,它需要一些机构和个人来代表,国家的行为实际上是这些代表国家的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最主要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导致国家的国际责任。明确这些问题对于WTO成员来说非常重要。WTO义务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国(境)内体制,各个机构特别是立法机关起到重要作用。它们所具有的代表性,使其违反WTO义务的行为面临政府承担责任的后果。
  关于国际责任,国际法还考虑一个重要问题,即责任的形式或法律后果。确认责任后,紧接着就是以何种形式承担责任。传统上,国际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不法行为以及赔偿、恢复原状等。这些应该说都适用于因违反WTO义务而引起的责任。由于WTO义务的履行对境内体制的依赖,要求修改国(境)内法以停止不法行为似乎成为WTO的重要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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