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世界贸易体制之所以能够建立和运行,条约是法律上的决定因素。正是条约,为GATT缔约方和WTO成员规定了关税减让等各项义务。也正是在条约基础上,WTO才最终成立。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承担有关义务的国家和地区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条约成为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有效手段。世界贸易体制通过条约发挥着调整全球贸易关系的实际作用。
四、影响WTO的国际公法领域
WTO的建立和运行依赖于条约。但在国际公法上,条约并不孤立地存在,它与国际公法一些重要问题或领域有着密切联系,并深受这些领域的作用或影响。这些领域通过条约也深刻影响WTO。
第一个领域可以说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公法上有两个主要渊源即造法方式,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习惯。条约是当事方的明示同意,以条约方式产生的规则统称为协定国际法 (条约规则)。习惯是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国家实践,以习惯方式产生的规则统称为习惯国际法(习惯规则)。条约和习惯存在着互动关系。
由于条约特别是一般性的多边条约具有编纂已有习惯等功能,条约规则不仅可以建立在习惯规则之上,习惯规则也可以通过条约规则体现。更重要的是,受“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的限制,条约只对当事方有约束的效力,而不能约束非当事方,条约规则只是国际公法上的特别法。而习惯规则不同,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实践,属于国际公法的一般法,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一般成员。条约和习惯效力范围的差异,导致了在许多情况下协定国际法对习惯国际法的依赖,就像国内契约对一般法律的依赖一样。
条约的渊源性质以及和习惯的关系,完全适用于WTO的情况。WTO条约,包括WTO宪章及其涵盖协议,属于协定国际法范畴,是主要关于贸易问题的条约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说构成国际公法的一个专门领域(可称之为“WTO法”)。但是,WTO法如同其他条约规则一样,受到条约性质(不及第三国)的限制。它需要习惯国际法,受习惯国际法的作用或影响。
还以前述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效力为例。有关条约的签署或批准之所以能够生效,之所以对当事方产生约束的效力,是因为国际公法的一般法或习惯法是这样规定的。条约当事方可以约定本条约签署或批准后生效,其国内立法也可以规定需要批准的条约,但从根本上讲,起作用的是习惯国际法。正是习惯法给予签署或批准以法律意义,条约才得以生效。而生效的条约必须遵守,毫无疑问,乃是“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古老习惯作用的结果。
关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一个国际条约加以规定,这就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的法律效果以及“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由该公约分别规定。该公约及相关的规定,可以说明习惯国际法对于WTO的作用。其一,公约从形式上看是条约规则,只能约束当事国,公约关于条约签署或批准的规定也只对当事国有约束效力。而WTO一些成员并没有参加该公约,公约作为协定国际法不适用于它们。那么,为什么1995年WTO条约需要经过批准的程序?为什么批准后便有约束的效力?显然是习惯法的作用。在条约缔结和效力方面,支配WTO成员条约关系的法律是习惯国际法。其二,如果从WTO的历史来看,习惯法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在ITO宪章和GATTl947的年代,并没有条约法公约。当时支配条约缔结和效力的法律就是习惯法。正是习惯法有关规则的作用,才有了GATT和今天的WTO。
习惯国际法对WTO的作用,反映在WTO的许多方面。如果将WTO视为一个条约体系,可以说习惯法的作用贯穿于WTO的始终。
第二个领域是条约法。条约主要是国家依国际法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公法是支配条约的法律。具体地讲,条约的缔结、解释、适用(效力)、修改、失效等问题,都要按照国际公法有关规定进行。国际公法的这些规定统称为条约法,即关于条约的国际法,类似国内的合同法。支配的法律是区分条约与国内契约的重要标准。一项国际协议之所以被视为条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受国际法的支配,或具体讲,受国际法上的条约法支配。国内契约不是条约,因为支配的法律是国内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