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国诉微软公司 ——法官、媒介与司法公正1
张千帆 选译
【摘要】 在美国司法部决定起诉微软之后,人们关心的大都是微软的命运,或至多是微软案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联邦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但人们很少注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给判决在上诉时带来很大的麻烦。托马斯·杰克逊(J. Jackson)是一位很有个性的法官。但可能是因为求名心切,他在审理过程中秘密接受了大量媒体采访,表达了他个人对微软案件的看法。在这些采访被刊登后,虽然杰克逊法官成了新闻人物,但他的判决却受到了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的责难。杰克逊法官的行为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无关紧要的——至少没有证据表明他接受了贿赂或和当事人有任何“人情”关系,但它们受到了美国司法界非常认真的对待,因为它们直接影响了个案的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和对法官个人的公正?如何处理法官、媒介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什么法官不宜成为“包公”式的新闻人物?对于这些问题,上诉法院的以下判决为我们提供了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全文】
全体意见:
联邦地区法院发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第1和第2节,并命令不同的救济方式;2 微软公司上诉这一判决。
对微软的诉讼起因于合众国和个别州所提出的申诉。地区法院决定,微软在英特尔(Intel)兼容的PC操作系统市场上维持了垄断,因而侵犯了第2节;试图在英特网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同样违反了第2节;及非法捆绑被声称是两种分开的产品——视窗和英特网探险器(IE),因而违反了第1节。地区法院然后发现,用以证明[被告]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和第2节的同样事实,也同样证明[被告]违反了类似的反垄断州法条款。为了给[被告对]谢尔曼法案的违反提供救济,地区法院发布了“最后判决”(FinalJudgment),要求微软提议财产分割(divestiture)计划,把公司分为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还包含了对微软行为的几项临时(interim)限制。
微软的上诉同时挑战法律结论及其所产生的救济判决。该上诉具有3个主要方面。第一,微软挑战地区法院关于所有3项反垄断指控及其所基于的程序和事实基础的结论。第二,微软辩称救济判决必须被撤消,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为公司对有争议的事实提供证据听证(evidentiary hearing),也因为判决的实体规定也具备缺陷。最后,微软宣称初审法官还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ex parte)接触,并在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对其是非曲直3做了不适当的公开评论,因而违反了道德准则。微软辩称这些违反破坏了地区法官的公正外表4,因而必然要求取消他的资格5,并撤消其“事实认定”(Findings of Fact)、“法律结论”(Conclusions of Law)和“最后判决”。
在仔细考虑了大量上诉记录——包括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初审时提交的证词和证据、当事人的辩护书(briefs)以及在本庭的当面辩论,我们发现某些但不是全部的微软对侵权[判决]的挑战有理。因此,我们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为了在操作系统市场维持垄断而使用反竞争手段,因而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判决;我们否定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因非法试图垄断英特网浏览器市场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2节的决定;且我们将地区法院对微软因非法捆绑浏览器和其视窗系统而违反谢尔曼法案第1节的认定发回重审。我们的判决也扩展到地区法院对原告基于州法…的指控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