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对每一项违反第455(a)节行为都采取严厉的救济。”21 Liljeberg案判决,地区法官在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之后根据第455(a)节而被取消资格,尽管在最后判决之前并不知道(但应该知道)取消资格的理由。法院指出了3个有关撤消是否适当的因素:“在决定一项判决是否应该因违反第455(a)节而被撤消,考虑下列因素是适当的:在个案中对当事人不公正的风险,剥夺救济将在其它案件中产生不公的风险,以及削弱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之风险。”22 尽管法院在略为不同的情形下讨论第455(a)节(那里的判决在上诉后已经变成最后的,而动议者寻求通过《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60(b)条撤消之),我们相信它所提议的标准同样适用于诸如本案的案件,其中取消资格的情况在上诉仍在进行时就全部显露出来。23
我们对Liljeberg案的适用导致我们判决,对违反第455(a)节行为的合适救济是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而其追溯力仅延伸到他作出分割微软的决定之日。因此,我们将撤消这项决定的全部,并把它发回另一位地区法官重审,但不撤消现有的“事实认定”或“法律结论”(除非具体的认定显然错误或法律结论不正确)。
这种部分具有追溯力的取消资格,使当事人遭受不公及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遭到损害的风险降至最小。尽管对《行为准则》和第455(a)节的违反是严重的,具备全部追溯力的取消资格是没有必要的。它将过分惩罚对不端行为不知情的无辜原告,且只有微不足道的惩戒效应。
最重要的是,具备全部追溯力的取消资格对于保护微软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也是不必要的。地区法官的行为破坏了公正的外表,但微软既没有宣称也没有证明这上升到实际偏见或歧视的层面。没有理由假定地区法官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成了怀疑对象。24 尽管微软挑战很少几项显然错误的认定,我们已经仔细审查了全部记录,并不能发现任何依据以认为实际偏见玷污了他的事实认定。
最为严重的司法不端行为发生于救济阶段。因此,我们把救济焦点集中在案件的这一阶段是相称的。地区法官对于在他看来是公司的拒不让步感到难以忍耐、他拒绝允许证据听证、他把微软类比为第二次大战结束时的日本、他关于骡子的故事——所有这些和其它庭外评论,加上法官取悦于媒介的显然努力,都使一个合理与知情的观察者有理由质疑他把公司一分为二的判决是否公正。
我们重申撤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其追溯力仅延伸到所施加的救济,并基于第五部分所提供的理由以及地区法官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偏袒外表,撤消救济判决。
2. 对“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的审查
既然我们取消地区法官资格的范围是有限的,我们把他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保留给[实质性]审查。25 地区法官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制造的偏袒外表,令我们考虑我们是否能够并应该使他的事实认定受制于更严格的审查。但基于几点理由,我们排除了任何这类方法。
《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52(a)条]要求,除非明显错误,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不应被撤消。通常并没有依据怀疑,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有权获得明显错误标准所要求的实质性尊重。但这当然不是一个普遍案件。尊重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假定了下级法院的公正。当公正受到质疑时,多少尊重才是正当的?
这个问题隐含着某些中间地带,但我们相信它并不存在。根据所制订的规则,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或者基于明显错误标准而获得完全尊重,或者必须被撤消。上诉审查并不存在初审(de novo),且在初审和明显错误[标准]之间,并不存在中间程度的审查,即使对上诉法院认为不合标准的事实认定也是如此。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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