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发现微软对“最后判决”——包含地区法院的救济判决——的挑战有理。支持这项结论有几点理由。第一,地区法院的最后判决基于几点不能通过上诉审查的侵权判决;因此,目前制订的救济判决不能成立。另外,即使我们维持地区法院对侵权的整个判决,我们也将撤消救济判决并发回重审,因为地区法院未能举行证据听证以解决具体针对救济的事实争议。
最后,我们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因为初审法官和媒介成员举行过秘密会晤,并在法庭外公开对微软官员发表了许多具有攻击性的评论,因而卷入了不可允许的单方接触,从而导致了偏袒(partiality)的表现。尽管我们未发现实际偏袒的证据,我们判决初审法官严重玷污了在地区法院的程序,并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integrity)产生质疑。因此,我们被迫撤消对救济的最后判决,将案件的救济判决发回重新考虑,并要求案件的重审被分配给不同的初审法官。我们相信,这种处理方式对纠正所指出的不适当(impropriety)是合适的。
[省略其余实体部分]
第六部分: 司法不端行为(Judicial Misconduct)
《合众国法官行为准则》的第3A(6)条标准(Canon)要求联邦法官“对正在(pending)或即将(impending)审理的[案件]避免公开评论其是非曲直”。第2条标准要求法官在庭内庭外“所有活动中都避免不适当及不适当的外表”。第3A(4)条标准禁止法官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举行或考虑单方交流。司法规则第455(a)节要求法官在其“公正(impartiality)可能受到合理质疑”时自动回避。
所有的证据表明,地区法官因和记者谈论案件而违反了每一项以上道德法则。违反[的性质]是故意、反复、恶劣与明目张胆的。唯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它所导致的结果。微软敦促我们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全部撤消判决、抛弃事实认定,并发回一个不同的地区法官进行新的初审。在另一个极端,原告请求我们不做任何处理。我们不同意任何一种立场。
一、 地区法官和媒介的交流
就在地区法官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最后判决之后,有关会见他的报导开始在媒体出现。某些会见在最后判决之后进行。[引伦敦的《财务时报》、《华尔街报》、《华盛顿邮报》] 地区法官还对范围更大的听众发表他对案件的观点,在学院和反垄断会议上发言。
从所发表的报导来看,法官显然还在作出最后判决之前——有时在此很久之前——就有选择地对某些记者进行秘密会谈。就我们所知,最早的会谈发生在1999年9月,在当事人结束陈述证据后不久但在法院发表其事实认定两个月之前。[引《纽约时报》] 和《纽约时报》记者及奥莱塔(Ken Auletta)…的会见在1999年后期和2000年前半年继续发生,在此期间法官发表了他的“事实认定”、“法律结论”和“最后判决”。法官“封存”(embargo)了这些会谈,即他坚持会谈的事实和内容在他发表“最后判决”之前保密。
在描述这些被认为是地区法官的言辞之前,我们需要对记录的状况说几句话。我们所有的只是发表的描述和记者说法官说过的话。这些描述并没有被接受为证据。它们可能是道听途说(hearsa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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