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联邦法官也曾因对他们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有限的公开评论而被取消资格。9 鉴于法官在本案中违规的程度,我们可以肯定,如果当事人发现他和媒介之间的秘密联络,他将通过自愿方式或法院命令而被取消资格。
除了违反禁止公开评论的规则之外,第3A(4)条标准对地区法官受到报道的行为提出严重质疑。这项标准申明,“法官应为每一个法律利益受到诉讼影响的人或其律师提供依法听证的充分权利,且除非法律授权,不得对正在或即将审理的案件是非或影响是非的程序进行或考虑单方交流。”
在他们的秘密会谈中,记者向地区法官传达了什么?根据一项报道,地区法官向一名记者提供了共10小时的录音会谈。我们不知道他是否和同一名记者在没有录音的谈话中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也不知道他和其他人花费了多少时间。但我们认为可以安全地假设这些会面并不是独白。会面经常变成会谈。当记者提出问题或作出宣称时,他们可能在提供信息——可能反映他们对案件的个人观点之信息。公开发表的报导表明这至少发生了一次。例如奥莱塔报道,他告诉法官“微软雇员对他认为他们违法并行为不道德表示震惊”,这时法官因“微软的‘固执’”而变得“不安”。奥莱塔显然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他曾在《华盛顿邮报》的编者按中写道,“任何在审判时坐在[地区法官]法庭位置上的人,都看够了微软有时像暴徒般的战术。”
地区法官反复违反第3A(6)和第3A(4)条标准,因而也违反了第2条标准,它规定“法官应在任何活动中避免不适当或不适当的外表。”第2A条标准要求联邦法官“尊重并服从法律”,并“在任何时候都以促进公众对司法完整与公正的信任之方式行为。《行为准则》是关于联邦法官道德义务的法律,且地区法官在本案显然多次违反了它。公众在本案所见的对司法道德义务的全然不顾,无疑破坏了公众对地区法院程序完整的信心。
还有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在财务上,本案的判决对国家最大的公开交易公司及其投资者具有巨大的潜在后果。地区法官在初审期间的秘密会谈为有选择的少数人提供了案件的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允许他们及任何与他们分享信息的人在法官向世界宣布之前预期判决。尽管他“封存”了其评论,法官没有任何途径监督记者。他只知道他所秘密传达的信息可能被交易。对于这类行为,公众不能被期望对联邦司法机构的完整与公正保持信心。
三、 偏袒的表现
《行为准则》没有实施机制。包括对法官在某些场合下自动回避的要求,标准依靠自觉实施,但也存在着在《准则》之外的救济。一个是内部纪律制裁程序,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372(c)节在上诉法院书记员(clerk)那里提出申诉而获得启动。另一个是根据《合众国法典》第28篇第144节或第455节而取消违规法官的资格,其中只有前一项条款要求案件在地区法院期间提交宣誓书(affidavit)。微软敦促根据第455节而取消地区法官的资格,它规定法官“应自动回避其公正可能受到合理质疑的任何诉讼”。取消资格的标准是客观的。问题是一个合理并知情的观察者是否会质疑法官的公正。10
“第455(a)节的目的正是通过尽可能避免即使是不适当的外表,促进对司法机构的信任。”11 如果对司法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了疑问,那么违反《行为准则》本身就可能导致违反第455(a)节。有人认为,“法官关于其庭审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或是非曲直的任何评论或关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任何评论,都将对法官的客观性以及他把判决保留到程序结束的意愿产生严重疑问。”12 某些上诉法院对公开评论采取严格立场;即使对未决案件的司法评论比我们在本案所面临的更温和,也被认为违反了第455(a)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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