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a)条规则要求对所有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适用明显错误标准的审查:“不论是几乎口头还是书面证据,事实认定不应被撤消,除非明显错误,且应适当考虑初审法院判断证人可信度的机会。”这条规则“并不创造例外或意图排除某类事实认定,使上诉法院免于接受地区法院认定的义务,除非认定明显错误”。27 最高法院多次强调,“在对地区法院没有陪审团的事实认定适用明显错误标准时,上诉法律必须时刻记住他们的职能并不是决定事实问题的初审。”28
第52(a)条规则的强制性并不迫使我们接受地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结果,或以其它方式不允许有意义的上诉审查。29 我们也无须接受在其它方面完全欠缺的认定。在这类案件中,我们撤消认定并发回重审。30
当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应被全部撤消的论点具有相当力度时,上诉法院应尤其仔细地决定其认定是否值得尊重。因此,尽管微软只是宣称偏袒的外表,而不是实际偏见,我们煞费苦心地仔细审查了记录,并未能发现任何实际偏见的证据。31
基于这一结论,地区法官的事实认定既要求按照明显错误的审查标准而获得尊重,……又允许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在达到这一结论时,我们并没有忽略有关的报导,即地区法官试图制作其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来尽可能缩小我们的审查范围。据报道,地区法官告诉奥莱塔,“我想做的是把一个确立的事实记录作为既成事实来面对上诉法院。”他解释说:“这么做的动因是我认为他们否定我在同意判决32案件中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构成了一种温和的冒犯,他们自行制造了将近90%的事实。”地区法官是否感到是一种冒犯,温和的或严重的,在此无关紧要。上诉法院的决定所命令的是服从,而不是同意。我们认为地区法官的评论只不过是表达了他对本院决定的不同意,以及对本案提供广泛的事实认定之期望,而这一点他做到了。
第七部分: 结论
我们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地区法院对衡量侵权责任的判决,并把它发回重审。我们完全撤消包含救济判决的“最后判决”,并把本案发回不同的初审法官按照本意见进行重审。
【注释】 1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 2001 U.S. App.Lexis 14324 (D.C. Cir.).
2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 87 F. Supp. 2d 30 (D.D.C. 2000).
3Merits of the case,指原告或被告在案件中的实体对错(或“功过”),因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译注。
4Appearance of impartiality,指司法行为看上去公正的外在表现方式。如下所述,公正体现为实际的(actual)与表面的。证明实际公正(或不公正)更为困难,但司法行为必须至少做到在表面上公正——译注。
5 Disqualify,这并不是指取消法官资格,而是取消法官审理某特定案件并作出判决的资格,等同于自愿或强制要求的回避。
6 Metro.Council of NAACP Branches v. FCC, 46 F.3d 1154 (D.C. Cir. 1995):“我们严重质疑《纽约时报》的文章可被接受为其内容真实性的证据。”
7 本案的法官曾审理过该团伙的犯罪活动。他们以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许多平民,然后在法庭上却大言不惭他们的“无辜”,并攻击整个程序是白种人实行种族压迫的结果。地区法官认为微软的无罪辩护也属于同样性质——译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