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同注57,第250-252页。
参见:同注39,第26页。
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52-53页。
参见:Dennis Lloyd 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1984年,第111页; 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3页;《民法大全选译 I.1.正义和法》,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9页。
参见: 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55页;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84-86页。
参见: 亚里士多德 著,苗力田 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99-101页。
参见:Dennis Lloyd 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印行,1984年,第110页。
英国法学家哈特在论述“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的时候,讲了五个方面: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这是对人类正义感的人类学原因的说明。参见: 哈特 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89-194页。
参见:同注12,第254页。
参见:同注14,第102,103,104,130,128-129页。
参见:同注12,第194,256,203页。
参见:同上,第192,256,193页。
杨伯峻 译注:《孟子译注》(上),中华书局,1960年,第189页。
参见:同注12,第261,251页。
同上,第200,201页。
参见:同注14,第139,140页。
同上,第140,141,143页。
参见:同注12,第202-204,267页。
熊伟:《海德格尔论自由》,载谢龙编:《中西哲学与文化比较新论 北京大学名教授演讲录》,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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