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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共识(下)

【注释】  * 笔者感谢朱苏力、贺卫方、巩献田、陈端洪、宋英诸位教授在北大法学院2001年“五、四”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宝贵意见。

> 张骐,男,法学博士,1982年1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伊斯兰宗教法院的法官。参见:吴云贵著:《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89-193页。

见Gunther Teubner,Alienating Justice: On the surplus value of the twelfth camel, in: David Nelken and Jiri Pribam (eds.) Consequences of Legal Autopoiesis. Ashgate 2000.

蔡定剑:《论法的品质——兼谈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5期,第77,83页。

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28页。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2001年1月3日早七点《新闻纵横》报道。

同注①以及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第26,27页。

姑且不谈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与“高尚”南辕北辙,实为“以恶制恶之具”,是在不能“高尚”之处、之时而出现、施行的。虽然,我们社会中也确确实实有为捍卫法律、维护正义而献身的英雄。他们是这个民族的脊梁。有的时候,他们甚至既流血、又流泪。

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4-55页。

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页。

同上,第3页,第7页。

同上,第6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页。

上述有关富勒论法律与道德的理论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第54-56页。

赵汀阳 著:《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第26-27页。

杜维明 著:《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第228页。

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 著,刘北诚、曹卫东 译:《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63-120页。

黄仁宇 著:《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第303页。

见:何怀宏著:《底线伦理》,第9,8页,第213-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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