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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人的社会行动

  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言:“……要理解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关键之处在于把握哈耶克在不同时期设问自生自发秩序这个问题所依凭的知识观……。"[15]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邓正来先生是在写作完“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之后才开始进入对哈耶克在不同时期的知识观的研究的,因此,在他关于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的研究、尤其是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中,我们看不到哈耶克在不同时期由于知识观的转变或拓深而对自己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观点或论证方式所作的修正。
  借助邓正来先生在“知与无知的知识观”一文中对哈耶克知识观的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的精辟论述,我们的确可以在哈耶克的实质性社会理论中看到相应的演化轨迹。在30年代和40年代,当哈耶克致力于建构和阐发“分立的个人知识”的时候,他仍然没有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述方式。在这一时期,哈耶克在社会理论方面所做的最主要贡献乃在于他阐明了市场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首要性。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存在于“一种政策之中,这种政策有意地采纳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它的秩序生成原则,并采用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框架,以使竞争尽可能地有效和有益”。[16]而市场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它是一种发现知识的机制:首先,市场使社会行动者得以利用分散在无数个人那里的特殊知识;其次,市场还提供了一个持续不断地检验和比较解决各种问题的各种不同方法的制度性场所,从而促进了解决问题的实践性知识的增长。[17]在这一时期,哈耶克只认识到了作为行动结构的自生自发秩序,也就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由于各自根据他人的行动来调适自己的行动而形成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仍需在人为设计的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方可产生。哈耶克指出,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计划”,也就是“区分一套理性的法律体系的建构以及一套具体的命令和禁止性要求,在前者的统治下,人们仍然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偏好”。[18]虽然哈耶克反对后一种人为设计的控制机制,但他却把前者视为形成和维护自由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倒是的确看到了哈耶克早期思想中的某种不连续性。
  进入60年代年代之后,随着哈耶克经由“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而进入到对“无知”的揭示,他的社会理论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进化论的主题在哈耶克的理论中日趋明显。他不仅把作为行动结构的自生自发秩序视为进化的产物,而且将规则、理性乃至人类价值都视为是在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其次,哈耶克除了继续强调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外,还提出了社会行动者与规则系统之间的互动。这是因为,每一个社会行动对影响其行动的因素都不可能完全知晓,而在人类文明的长期进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体系中则包含了有助于使个人在“无知”的状态下从自己和他人的行动中获益的知识。个人通过其行动又在不经意中为这一复杂的“理性不及”的知识体增添了新的内容。这样,哈耶克最终形成了一种关于自生自发秩序及其知识基础的完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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