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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方法论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西方比较法学家对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二词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认为宏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主要指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而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规则或制度之间的比较研究。
  这种划分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但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的具体规则或制度,甚或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是宏观比较还是微观比较,至少在莱因斯坦的解释中,可认为是属于微观解释的。因为他在解释微观比较时,举了民法法系的合同以及合同原因的概念与普通法法系的合同以及约因之间的比较的实例。
  笔者认为,不同法系(如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如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中有关具体法律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或法律概念之间的比较研究,是宏观研究还是微观比较研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也不会复杂到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整个法律比较的程度。一般地说,大部分法律概念、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的比较属于微观研究。例如,以所谓“香蕉法案件”而论,即由于市场工作人员未清扫掉场内香蕉皮而使一妇女滑倒并摔断手臂从而导致赔偿的案件。这一问题在不同国家法律中有不同处理方式:在法国属于《民法典》第1382-1384条有关违法责任;在英国则根据占有者责任;在德国,尽管此案中并未订有合同,但依缔约过失处理。〔4 〕笔者设想,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中,要找到处理“香蕉皮”之类案件的具体规则也是相当困难的,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在有关卫生管理的行政或地方规章中可能难于找到。
  这种民事责任的赔偿问题,在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中,尽管可以有不同规定,对它们的比较还是比较简单的。但对有的法律概念、规则、制度或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却是相当复杂的。例如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之间,或这两种法系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之间,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的比较,或者在权利、人权概念方面的比较研究,虽然不能简单地说属于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法律整体的宏观比较,但在比较时却必须考虑不同历史、文化传统或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问题。总之,我们可以说,比较法学的方法论中有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之分,前者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后者指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以至部门法的比较。但在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的微观比较中,有的是比较简单的,有的却是相当复杂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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