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科的动态研究是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较新的学说,与其他一些动态学说的主要区别在于他的学说内容是分析法律的各种成分的演变,同时还在于他将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看作是根本对立的,而不是象有些法学家那样看作是相互配合的。
他的这种学说,作为一种方法论来说,有一定的价值,它有助于说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但这种学说,就象大部分西方法律学说一样,是以西方主要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它有很大局限性,对我国法律制度是很不适应的。仅从司法判例、法官的作用以及法律解释这三个方面来看,这种局限性是很明显的。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意大利比较法学家M.卡佩莱蒂(M.Cappelletti )将比较法教学和研究方法,划分为六个步骤或阶段。
第一步是在所比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中找出人们共同遇到的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也即找出“共同的起点”。例如,为了在环境法领域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共同的起点”就是这些国家面临共同性质的环境问题,而这个起点对那些不存在这种环境问题的国家是没有意义的。当然,这个“共同的起点”并不等于相同的解决办法,这些办法可能完全不同。
第二步是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问题或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即有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制度。对此,比较法学家可以设计不同解决办法的模式。
第三步是对不同国家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异同的理由进行研究。
第四步是进一步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
第五步是对各种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评价。但这种评价不能依靠好坏、正误这类抽象、绝对的标准,而应根据特定解决办法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效能这样一种客观标准的评价。
第六步是根据既定的社会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决办法的实际影响以及某些领域的发展趋势,可以合理地预测未来的发展。〔16〕
又一位比较法学家柯茨(Peter de Curz )博士在其近著《比较法新方法》(1993年)一书中提出了比较法学研究的八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并尽可能准确地陈述问题。
第二步,假定“本辖区”(home jurisdication)是待比较的辖区,确定外国辖区,如能的话,确定其法系。
第三步,决定将需要什么主要渊源。
第四步,收集要考查辖区的材料。
第五步,根据待比较法律制度的法律哲学和意识形态组织材料。
第六步,勾划出对问题的可能回答。
第七步,按照有关内在价值批判地分析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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