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的结论是,由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在民主制度下通过博弈来决定的税收水平,必然会低于由狭隘的单一利益群体在非宪政体制下所决定的税收水平。通俗点说,就是纳税人决定的税率,一定低于靠征税吃饭的人决定的税率。在立宪政体下,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游说和司法两个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率,切实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市场的整体利益。但在不能这样做的时候,博弈往往就只能发生在行政执法的环节了。如果税率和税种的确定在公法制度上是根本不可以谈判的,是纳税人根本不能参与的。宪法制度没有给私有财产留下任何自我伸张的余地,那么老百姓的选择必然就是千方百计的偷漏税,以获得在假想的立宪政体下有可能获得的利益。换句话说,公众普遍的偷漏税就成了一个非立宪政体被迫承受的机会成本。
当一个政府不依赖自己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收入来维持运作,而是越来越依赖于对私有财产以赋税方式进行的索取。那就最终要在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构建起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宪政逻辑,承认财产权原则对国家权力的在先约束,确立“法无明文不收税”的宪政原则。不然,就只能靠各种政府部门令出多门的苛捐杂税来对应政府职能天然的膨胀趋势,但这只能使赋税的政治合法性进一步的被普遍质疑和削弱,使广泛的偷漏税行为从根本上无法清除,由此累积更严重的政治合法性危机。
奥尔森指出在相同的社会服务水平下,宪政国家的税率会比非立宪政体更低。但还有必要指出另一面,即在不同的社会服务水平下,假如一个较高水平的赋税的确是公共利益所需要的,那么也只有宪政制度才能为赋税提供足够的政治合法性,去说服民众认同这个较高的税率。这在历史上也不乏经验支撑。在十八世纪的英法两国,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平均税率,就远远高于当时专制主义的法国,但人民却似乎更乐于缴税。法国的国王收更低的税,反而收得加倍艰难,老百姓也更容易怨声载道,最终甚至导致了摧毁性的大革命。这就是一个新兴宪政国家“税收法定”的赋税,和威权正在没落的专制国家横征暴敛的赋税之间的天壤之别[21]。因此如果简单说是苛捐杂税引发了大革命,显然是不得要领的。我们说法国大革命是横征暴敛造成的,那么横征暴敛到底是什么意思?横征暴敛指的是一种缺乏合法性和说服力的税收,而不一定指它的税率出奇的高。恰恰相反,只有立宪政体下具有政治合法性的赋税,才有可能支撑一个较高的税率。这也有现实的经验证明,今天全世界税收水平最高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宪政国家。全世界从古至今,没有一个专制国家能够收取超过国民收入50%的赋税而能不在短期内迅速垮台。在人类历史上专制主义最强盛的时代,最流行的一个税率水平是10%(什一税),中国汉朝时甚至实行过三十分之一的低税率。我们看到,现代国家赋税能力的逐步提高,恰恰是与承认私有财产在先约束的立宪主义的过程相一致的。正是宪政民主制度,才使政府能够从私人那里,征收到古往今来的暴君们做梦都想不到那么高的赋税。
五、直接税和间接税
目前世界各国的赋税结构基本上都以直接税为主、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包括具有个人所得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往往在政府收入中占据了最显要的比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而这一所得税超过流转税的趋势,对立宪政体的确立也具有非常微妙的意义。
英国学者穆勒曾经描述了19世纪英国人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一场争论。所谓直接税,是指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或收入征收的、不可能再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所谓间接税,是针对财产的流转行为征收的、可以依次转嫁给别人的税种。比如批发商把商品卖给零售商,他购买商品时缴纳的税就作为成本转嫁给零售商了。在当时的英国,支持直接税的人提出:在直接税制下人人都知道自己最终纳了多少税,如果所有的税种都是直接税的话,人们因为税收而使个人财产减少的感觉就会异常强烈,于是在使用公共支出时就肯定比现在更节约。而间接税的纳税人并不是最终意义上的纳税人,随着商品的流转,流转税的大部分都会被转嫁给商品流转的最后环节。人们再缴纳间接税时自然就不会那么心痛。一位日本法学家也提出,间接税会带来一个很严重的政治后果[22]。他说,间接税使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一种“植物人”的地位,或者就像是商品价值流转中的一颗螺丝钉。这就使“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他指出, “只要消费税(即间接税—作者注)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
从历史经验看,征收间接税可能激起的纳税人的反抗,的确远远不如直接税。即便统治者到处设立关口、横征暴敛,只要这种税收能像“传销”一样可以继续流转,转嫁给他人。那么往往也并不会导致广泛的抗议。以美国独立战争来说,英王也并不是突然向北美征税的,征税是自来就有的事情。但以前那些税都是间接税,所以美国人也没有多大的意见,他们把间接税仅仅看作做生意的一道成本。所以也从未提出过“无代议士不课税”的原则以示抗议,更遑论革命。但在1763年,英王试图将税加于所有的官方文件上(印花税),却遭到到了美国人强烈的反弹。因为印花税正是一种无法转嫁的直接稅。简单说赋税问题引发了独立战争是不确切的,应该说因为英王对北美征收直接税,才由此引发了美国革命。其实除非技术条件不允许,一切专制者都是更喜欢间接税的。一个较低的直接税的平均税负,可能激起的不满和反抗,会大于一个较高的间接税的平均税负。在现代社会,唯有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有税,是从尘埃落定属于自己的财产中硬生生交出去的一部分,并已不可能再得到任何补偿和转嫁。因此所得税的确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使其寝食不安,从而在国家赋税与私有财产的关系上产生真正的关切。直接税的纳税人对自己利益的伸张是最无顾忌的,对赋税哪怕一丝一毫的的提高都会辗转反侧,问一声“是不是非要提高,不提高不行”?这样更有助于在私有财产、赋税和宪政制度之间,搭建起一种稳稳当当和锱铢必较的联系。
正因如此,个人所得税尤其是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各国的确立,也是一个比各种间接税的征收更艰难的过程。这一过程与立宪的过程也是紧密相连的。以英国为例,个人所得税起源于与拿破仑同时代的皮特(pitt)首相时代,但因为民众高声反对而屡遭撤废。直到格兰斯顿执政时期,废弃此税的努力在遭遇多次失败之后,才从此在英国税制中无异议的固定下来。但一直到20世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还是很麻烦的,要和政府年度预算一样由议会一年一度的通过法案[23]。美国直到十九世纪末期才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但很快也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宪。直到1913年通过
宪法第
16条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才确认了所得税的合法性。关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分歧则更大,在宪政主义早期被穆勒称为是“一种温和的抢劫形式”。哈耶克直到20世纪60年代,仍然还对累进税率及其效果持毫不留情的批评和保留态度[24]。宪政经济学的代表布坎南也从经济学模型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累进制在政府税收最大化上,征税效果还不如比例税率更好[25]。西方各国宪政实践早期对选举权实行限制的时候,直接税的纳税人也往往是享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如法国大革命后的选举法即规定“每年缴纳直接税达三天工资以上者享有选举权”,称为“积极公民”。其部分的合理性就在于直接税纳税人对国家的付出、反抗和监督都远比间接税纳税人高,而后者则普遍因为搭便车的心理而更可能接受非立宪政体的、“分赃”式或“坐寇”式的索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