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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

  在近年加强税收征管的趋势中,有学者不断呼吁个人所得税是解决财政危机“大有潜力可挖”的地盘。事实上如果以名义税率为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确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根据王绍光等人的研究,2000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才仅仅500亿元,占GDP的0.57%,低于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水平[29]。而当年新增的居民存款余额近1万亿。因为我国个税的起征点较低,即便我国的储蓄率高达三分之一,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总规模也必定在这个新增存款余额的三倍左右。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从5%到45%超额累进,其他收入基本上都在20%的比例税率,由于基尼系数偏高,高收入者占据的余额部分也偏高,因此以20%作为一个平均利率是不会偏高的。以此推算2000年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应该在6,000亿以上(3万亿的20%)。因此直到2000年,个人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也只有按法定税率计算的1/12。即便扣除部分公款私存,这个比例也是非常令人震惊的。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关于当前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潜规则,即假设法定的平均税率为20%,而实际的平均税负长期维持在不到2%的税率水平。但值得注意的是,正是这个不到2%的实际税负,带来了十多年来居民收入和GDP维持在8%左右的高速增长。并且这是在国有经济高速衰退的时期,民间经济靠自己更高速的增长才支撑和贴补出了这个局面。我们假设一切都是“合法的”,即个人所得税税负长期维持在法定的、高于实际税负十倍以上的水平。很难想象十多年来的居民收入增长不会被国家税收完全淹没掉,而整个90年代经济的高速增长也绝无可能得以维系。
  一个高达45%并无明显抵扣的最高边际税率,之所以会被毫无障碍的制定出来,正因为立法者知道这是一个长期都不会被落实的条文。而这样一个最高边际税率从来没有激起过纳税者的真正反对,除了因为缺乏影响立法的正规制度渠道外,同时也是因为纳税者知道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并以潜规则而不是以条文来形成自己市场行为的预期。事实上这是一种关于赋税的默契,正是这种默契造就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民间资本的迅速积累。也正是这种默契缓解和推迟了民间对赋税合法性的质疑和讨论。但是这种默契的主动权仅仅掌握在政府手上。政府长期没有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正常征收不算违法,但纳税者没有按照法律条文主动报税,却随时都可能受到处罚。税收法律因此成为了一个对于政府的几乎拥有无限裁量权的授权空间,正是这个空间的存在使得加强税收征管、化解财政危机的呼声和非正常的税收增长拥有了一个合法化的表象。近年来,亦不断有学者呼吁减税,然而当社会成员的实际税负从2%到20%之间,都掌握在政府执法的弹性当中时,减税还有什么意义呢?
  但近年来在财政压力下,国家税务系统以高收入阶层为主要征管目标,全面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地方政府则通过税收之外频繁的行政收费,均打破了在十数年经济增长中形成的赋税默契。赋税的潜规则被迅速打破,国家税收出现罕见的高速增长。九五期间,全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总计4,807万人,全国职工和城镇就业人数的总体增长率为负数。而政府在这5年内税收的增长率是108.2%。2001年到2002年,GDP的年增长率维持在7%左右,而政府税收在两年间竟然增长了接近50%[30]。近两年增幅有所缓解,但2003年税收增长仍然达到20.3%,远远高于经济增长率[31]。税收增长速度数倍于经济增长,数十倍于就业人数的增长。其中个税税收的增长最为明显。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995.99亿,比2000年的500亿增长几乎接近100%。而且这里的“税收”概念是没有将“行政收费”纳入其中的。税费之别只在财税与行政法学上有意义,在政治学和宪法学的视野下,绝大多数的所谓“费”也都是“税”,都是政府无偿和强制性的对于私有财产的攫取。因此本文采用“赋税”这一延伸性的概念来称谓政府在公法上对于私人财产的索取,而没有使用财税与行政法上的“税收”一词。
  这样,因为对大规模偷漏税行为的长期默许,以及事实上的低税率而被按捺下来的赋税冲突就可能开始凸现。也使因“税收法定主义”的缺乏而导致的赋税合法性危机浮出水面。笔者此文并非为偷漏税行为的正当性辩护,只是指出税收问题在今天对于重构民间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宪政逻辑,具有推动性的价值。在今天,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迫使政府不可避免的在经济上依赖于分散化的个人。这种不断增长的财政上的依赖性,势必逐渐削弱非宪政的赋税模式的底气。而纳税阶层在逐年多缴出几百个亿,以及再也无法通过普遍的偷漏税对赋税立法进行消极抵抗的局面下,也终将寻求和拓展新的参与博弈的方式,去抑制政府数倍于经济增长的征管运动。而2004年3月“财产权入宪”的宪政意义之一,就是为进一步解决立宪政体下的赋税合法性问题提供了宪法上的根据。财产权一旦被接受为一个在先的宪法原则,国家如何通过正当的程序索取私人财产?就会成为下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假设赋税的立法从国务院及其部委拿回到全国人大,有关赋税的任何立法就都可能成为争议最大、周期最长也最难通过的法案。这也将有助于提升全国人大在宪政转型中的政治声望和作为。同时对赋税问题的斤斤计较,至少在表面上并不具有直接的政治含义,因此可能成为民间力量开展立法游说、公开伸张自身利欲的兴奋点。这也是为什么历史经验中立宪政体的成熟往往都是从赋税问题切入的原因之一。在围绕私有财产权的持续的修宪动议之后,如何回应赋税的宪政化,确立“税收法定”的宪法原则;如何把征税权从国务院彻底交还给纳税人(全国人大),让征税权与预算权相互结合。就将是沿着财产权与宪政关系继续思考的一个递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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