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宪政体中的赋税问题

  全国人大在1984年,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这个授权条例后来被长期滥用,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成为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控制的权力。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仅仅只有三部。国务院甚至再次将该授权下放给财政部制定各种具体规定,就基本上成了政府想用多少就可以决定向老百姓征收多少。这就演变成一个怪现象,政府每一年的用度(财政预算)都需要拿到全国人大去审核批准,而政府决定定新征税种、调整税目或提高税率却不需要纳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批准。政府也完全可以超出预算进行征收[16]。这就使全国人大的预算案成了只管出不管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半吊子预算。在宪政国家,代议机关的预算权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与征税权紧密相连,如在英国,政府的征税和支出必须以预算案的形式逐年向议会提出。财政大臣会在每年的4月1日提交预算案,发表预算演讲。并按照最早由格莱斯顿在1860年开始采用的议会惯例,预算演说“被装在一个红色的敲碎了的盒子里”提交下院[17]。由下院通过决议以使税率的变化生效和对征收年度税重新授权。第二,预算必须涵盖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但在我国这两个特征都不具备。由于宪法只有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征税权条款;仅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宪法62条),而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征收赋税;因此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国家预算体制,是一种与税收法定原则脱节的、以及一种不能有效涵盖所有政府收入的预算。因为国家的逻辑,最初就不是基于财产权原则和赋税上的较量而产生的,代议机关也不是纳税人讨价还价的场合,因而“税收法定”原则自然就在公法上被长期摒弃。同时因为公有制体制改变了国家攫取私人财富的方式,长期以来私人财产较少,事实上亦无从产生赋税上的重大压力。因而赋税问题直到90年代晚期,都并未成为中国社会个人利益伸张的一个焦点。
  但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有全世界最先进的物权法,也不可能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它不能保障私有财产在赋税的漏斗下能够剩下多少,更不能通过“税收法定”原则实现对政府财政能力的控制,从而釜底抽薪的制约政府的权力范围。因为政府运用包括滥用每一项权力都是要花钱的,花钱的动机通常是为了某种回报。一旦离开赋税和财政问题,对政府权力进行任何制度上的约束都是不太可靠的。只有控制国家的钱袋子,才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最根本的方法。控制住赋税就等于控制住了政府滥用权力的本钱,并削弱政府滥用权力的动机。
  在英国,赋税合法性的确立化了近千年的演进。但后进国家有了先例和代议机关的框架,这个过程会变得很快。最贴近的例子就是由商人主导的清末宪政运动。在1906年前后,以商人为主的立宪派促成了“预备立宪”。各省咨议局成立后的主要工作,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对清政府赋税和预算权力的争夺[18]。商人们自发的履践了“无代议士不征税”的原则,他们呼吁:
  
  国会不开,则财政不能监督;财政不能监督,则吾民朝以还,政府夕以借,吾民一面还,政府一面借,又谁得而知之?谁得而阻之?徒然使吾民于租税捐派之外,多一代官还债之义务,吾民虽愚,又谁愿以有限之脂膏,填无底之债窟乎!
  
  更令人振奋的是经过短短几年努力,在1911年武昌革命前夕,首届资政院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成功的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核减掉了7790万两银[19]。有一个资料可以对比这种成就到底有什么了不起。纽约市仅仅是在此3年之前(1908年),才出现了全世界第一份议会对市政府开支进行详细监督审查的现代预算案。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制度不是一个针对自然界、而是针对统治者的驯服过程。那么把1911年的清政府预算案,视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罕见的、比任何社会革命都更具有“革命性”的一个文明进步,也是丝毫不为过的。
  
  
  
  
  四、立宪政体下的赋税水平
  
  奥尔森比较了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各自的税收水平。专制统治者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其收取的税率,往往会高于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的那个税率。这是容易理解的。因为使专制统治者收入最大化的那个税率,取决于他在新增国民收入中能够得到的份额。所以他提供公共产品的限度就是:最后一块钱的公共支出必须能够给他带来一块钱的收入,否则就不会支出。这样一种更高水平的税收,会对全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激励造成扭曲和抑制。但奥尔森的研究指出,在民主制度下,多数派在市场上的收入会引导他们“掠夺”比专制者更少的赋税。
  
  我们假定使统治者收入最大化的那个税率是1/3,而议会中的多数派他们个人收入的1/3是来自于市场的。假如现在统治者发现最后一块钱的税收会使国民收入减少三块钱。那么最后这一块钱还要不要“索取”呢?如果这个统治者是独裁者,掠夺现在这一块钱的后果仅仅是在未来少收一块钱的税(新增收入的1/3),两相抵销。但是现在的钱显然比未来的钱更值钱,因此最后一块钱的税他还是要收的。而这个统治者如果是议会中的的多数派,多数派却会因为征收这一块钱的税而在未来损失两块钱(减少的国民收入中有一元钱的税,和他们在市场上一元钱的个人收入),那么议会投票的结果,毫无疑问是要减免这最后一块钱的税收。[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