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朝朝暮暮”?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尼采
一
在当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并因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之间个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了;似乎是,基于性的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他们又从此反推,婚姻制度也就应当以爱情为基础。2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这句恩格斯的话,往往成为论战者的一个屡试不爽的武器。
理想状态的婚姻当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统一,这是许多爱恋中的男女的梦寐以求。但是,如果要睁眼看一看,就可以发现,爱情和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似乎总是不能统一。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者简直是不共戴天了。
而且,认真想一下,就会发现,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根本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制度认可。如果仅仅是情感,无论婚前的“求之不得,辗转反侧”还是婚后的“恨不相逢未嫁时”,都无人谴责;相反,倒是常常得到人们的同情、欣赏甚至是赞美。这些古诗的流传,而没有被“封建社会”封杀就是一个明证。即使是性,无论是婚前性还是婚外性,在任何社会都不少见,以致于大观园里“大约只有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当然,婚姻外的性活动,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干预和压制,但主要是因为这些性行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经济学上称之为“外在性”),例如“始乱终弃”,例如“夫妻反目”等等。如果没有其他外溢的后果(这一点很重要),我想是没有哪个社会会以法律来干预的。事实上,这些问题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并且也只有相关的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告了才受理。一个更明显的证据则是,如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为常见,4没有婚姻并没有限制这些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往和获得。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
如果一定要叫真,婚姻制度之建立从一开始反倒可能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也不例外。首先,这条原则要求婚姻必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这就是对情感的一种限制,一种规制。这一原则宣告社会拒绝承认基于单方的性本能冲动或性情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性关系的合法性,并坚决反对这种性关系。其次,婚姻自由原则从来也并非独立存在,作为其背景和支撑的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的一夫一妻的原则。当这两者相加时,婚姻自由就意味着至少在规范层面不允许多妻、多夫、通奸和重婚;哪怕这些行为对于有关当事人来说是两情甚或是多情相悦,也不许可。当然,一些人会论证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真正的”婚姻,因为――恩格斯说过――爱情从本能上是排他的。5但是恩格斯所言更可能是一种看法,强调的是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不仅至今一些阿拉伯国家仍采取的是多妻制,而且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至少有一些人(男子中更为普遍一些,但不限于男子)有可能同时爱着(可能爱的方式和方面不同)几个人,并且只要有机会且没有其他后果,都愿意与之发生性的关系。克林顿未必是因为厌倦了希拉里才同莱温斯基或其它女子发生了“绯闻”吧。我们生活中也常常出现的“脚蹋两只船”,或“挑花了眼”乃至目前流行的“喜新不厌旧”的情况,这都表明,从生物性上看,至少有些人是可能同时真心爱几个人的。“老婆是别人的好”这句“话粗理不粗”的俗话就概括了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非你不娶,非你不嫁”的话从来只是都是部分恋人(特别是初恋者)的语言,真正付之实践的人很少;而且实践了,也往往会被人们视为“一棵树上吊死”。然而,这种性的或基于性的感情冲动,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只是,我们常常会忽视这些相当普遍的现象,习惯于把书本上的“应然”当作“自然”;于是,“自由”变成了一种舌尖上的概念,我们很容易忘记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侧面从来就是训诫。6也许有人会说,恰恰是有了这种规制或限制,才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性和性情感的需要。也许如此。但是这个“人们”是谁?恐怕是希拉里(们),而不会是克林顿(们)吧?而且,从广泛流传并因此显示其颇得人心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以及“少年夫妻(性)老来伴(朋友)”的说法,都表明爱情、性与婚姻并不相等。性爱往往导致婚姻,但婚姻的成立,并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得以维系,却不仅仅是性和爱情,也不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假定两情久长确实不在朝朝暮暮的婚姻,那么为什么社会又总是要有朝暮相守的婚姻?看来秦观的问题可以深追下去。作为一种制度,婚姻势必还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