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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朝朝暮暮”?

  

  最重要的功能之一,特别是在工业化之前的社会或社区中,就是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给予详细分析讨论的生育功能,特别是“育”的功能。7生育冲动是一种自然本能,但是人类要完成这一由基因注定的历史使命时,却不能仅仅凭着性本能。从一个受精卵到一个可以独立谋生的人,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期间,如果没有其自身之外的他人的支持和养育,这个小生命随时都可能夭折。首先当然是孕期的养育;但即使是孩子出生之后,也需要人养育。从可能性上看,出生之前或之后的养育并不必须由父母共同提供(例如借腹怀孕和领养)。但一般说来,父母可能是最合适的并且他们也是最有动力养育这个孩子的人。因为从生物学上看,每个生命都“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更多的传播开来、存活下去(因此,常见的男子“花心”,女子的“痴心”似乎都可以从这一点来解释),因此,一般说来,父母都更关心承继了自己基因的孩子,养育的动力也更大。“儿子是自己的好”,这句俗语就概括了作为生物的人类的另一个普遍的特征;而各国民间长期以来普遍流传的那种邪恶的“继母”或“继父”的形象,例如,白雪公主和“小白菜,地里黄”,恐怕也由此得到了生物学的解释(尽管这一解释并不完整)。
  不仅如此,以这种生物基因联系作为基础来分配养育后代的责任,也是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的。所谓公平,首先是从总体上看,由于生育能力和生活环境的限制,每个父母实际养育的孩子数量一般不会太悬殊,因此每个父母都要分担大致相当的养育孩子的责任。人类物种遗传的任务不仅被分担了,而且还保持了生物基因的多样性,防止了因基因单一而可能引出的在意外的疾病或灾难中种族灭绝巨大风险。公平的第二方面是从个体上来看,基因得到更多遗传(即有更多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起更多的养育责任,他们在生物学上的更大收益要求他们履行更多的养育责任才能实现,因此,“权利”“义务”两者大致对等。以这种生物性联系来分配养育责任相对说来也比较方便。试想如果不是以这种方式,而是以其它方式,例如让一个机构来决定养育责任的分配,可能就会发生很多的纠纷和争议。人们可能都会争着要养育那些相对健康、漂亮、省事的孩子,而不愿养那些病弱甚或有先天残疾的孩子。这种责任分配因此也是有效率的。当然,效率也来自“产权”的明确,这使得父母更有激励来养育好自己的(包括以其它方式收养的)孩子。
  这种责任的分配至少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也适用于作为母亲的女性。在农耕和狩猎社会中,妇女的生理特点使得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难以与其他人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生存竞争,她们会行动不便,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他人的保护和支持。但是这个“他人”是谁,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标记出这个“他人”?血缘关系当然可以作为一个标记系统,父母兄弟姊妹也的确常常提供了支持和保护(部分原因是他们分享了共同的基因)。但是父母也许太年长(特别是在生命预期只有30-40岁左右的古代),或者有自己的其他孩子要保护,并且他们自己还要生存;兄弟往往有或即将有自己的妻子或孩子要保护;而姊妹也许面临着与这位妇女同样的问题。因此,也许(并不必然,因此有了摩梭人的婚姻制度)需要到血缘关系之外发现可能的并可靠的支持者。似乎只有那位使她受孕的男子才是合适且更有能力的保护者和支持者。这不仅因为这样标记更为简便,而且也因为这位男子一般说来要比其他男子更有利益驱动来努力保护和支持这位女子――毕竟自己的基因将通过这位女子得以流传下去。也许正是由于寻求这种支持和保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妇女选择配偶,一般不像男子那么注重相貌和“贞洁”,而趋于更重视身高、健壮、财产以及现代社会的学历、地位等一般说来大致代表但并不必定代表了男子的保护和养育能力的东西。8“郎才/财女貌”之所以成为一种流行的世俗的理想婚姻类型,看来并不仅仅是出于一种封建意识,也同样是有一定的生物学作基础的。9因此,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是,从宏观上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这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源生于性,也借助了性,但如同毛毛虫蜕化为花蝴蝶一样,它发展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成为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10从这一角度看,我们无法不赞叹这种以人的生物性因素为基础的、从人类并非有意的活动中生发出来的自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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