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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朝朝暮暮”?

  

  必须指出,我们许多法学家或知识者的思维习惯从五四之后似乎有了一个定式,认为离婚越是自由,社会就越进步,人们获得的幸福就越多。37其实,如果仅仅从原则上也就是从制度上分析来看,我们很难说,离婚麻烦或容易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有离婚非常自由的(例如美国的某些州),也有完全禁止离婚的(例如意大利),也有手续极其麻烦的(例如比利时,离婚耗时10年以上)。38在中国各地的实际离婚率也并不相同,例如新疆的离婚率甚至比北京和上海还高。39我们无法说,美国人的婚姻就一定更为幸福一些,而意大利人的婚姻比中国人更悲惨。或者说,新疆人的婚姻比北京人的婚姻质量更高。离婚的发生是诸多社会因素(例如人员的流动性等等)的产物,而并不仅仅是情感的因素。
  任何婚姻制度总是有利有弊的。如果严格禁止离婚,往往会使得人们在真正决定结婚(而不是发生性关系)时格外慎重,因为他或她进入的是一个“一锤子买卖”。一旦进入了婚姻,他/她也会因为别无选择,从而有动力注意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关系,较少见异思迁;这就是“置之死地而后生”的道理。不准离婚也会使得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加大投入更为安全,因为他/她事先得到了一种保障,自己的投入不会某一天因离婚而被剥夺,或被某个不速之客的插足而丧失。学者的研究发现,正是这种事前的坚定承诺,不仅有利于后代的养育,而且会提高社会的总体的生活福利水平,40尽管这里投入的未必是货币,而可能只是一种关切。
  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对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必然增多。而草率结婚又势必导致婚姻更容易破裂。这就像一个可以由单方随意撤出的合伙一样,没有哪个合伙者会在这种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的经营中全力投入的。结果可能是,夫妻都不会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包括财力的和情感的投入,相互之间会总是提防着,总是担心自己的投入会不会被某个第三者的不期而至而被剥夺。这等于从一开始就在夫妻的密切关系中砸进了一个楔子,反倒造就了本来是在禁止离婚制度下的婚姻中可能出现的、而又是离婚自由原则意图避免的那种同床异梦的可能。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离婚非常自由,那么结婚的允诺完全可能成为骗取性满足的一种手段。
  当然,这并不是说禁止离婚更好。禁止离婚同样会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中婚姻与性、爱情的全面分离,甚至可能使家庭生活成为“人间地狱”。人们会因此畏惧婚姻,会普遍推迟婚龄。推迟婚龄也许会减少生育,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性关系的减少。人们还是会通过其它方式,绕过婚姻制度来获得性的满足。因此可能出现更为普遍的婚前性行为,人们甚至会选择以同居替代婚姻,从而使婚姻成为字面的制度,或者使得社会中的实际的婚姻制度多样化。而在婚后,即使有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也难免会有更为普遍的通奸现象。41而通奸现象的普遍,不仅实际造成了男子对子女不承担抚养责任,而且会使更多男子不情愿承担抚养尽管婚姻内出生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他的子女。
  因此,这一分析还显示了更重要的一点,即作为一种制约条件,当其它变量持衡,婚姻制度的原则规定从长远来看对总的离婚率实际上并不会有什么影响,42因为它无法强迫人们必须如何对待婚姻、性和情感,而只是通过激励因素的改变而影响或引导一个社会中人们在其他方面的普遍行为方式。人们完全可能以各种方式绕过婚姻,例如同居。如果这一点是对的,那么过分强调一个原则对于离婚的重要性,就难免有知识分子自我看重的因素以及法律万能的观念在作怪。我们应当更多考虑的,倒应当是因离婚原则的变化可能引出的人们在其他方面行为方式改变带来的后果,这种改变哪怕很小,都可能产生超越婚姻制度之外的巨大的、广泛的、长远的社会影响。此外,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制度强调稳定性、统一性而个人感情生活的容易流变以及多样性,这两者之间总是有矛盾。因此,即使是一个总体上良好的婚姻制度,它也不能保证具体婚姻的幸福。制度毕竟不能取代每个个体在具体婚姻中的责任和为此而必须作出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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