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也许正是这种作为制度的现代婚姻两难才使得现代人往往陷于困境,乃至有了“不谈爱情”、“懒得离婚”(借用两部小说的题名)的现象。但是,我想说的,并不是要告知人们要慎重对待个人的婚姻。作为一个法学家,我想说的首先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婚姻制度所涉及问题的广泛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未可确定的预期性。我们必须明白婚姻制度关注的并不是某一对相爱的恋人或反目的夫妻的婚姻将如何处理,而是讨论一个将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普遍实施且应当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制度。因此,就很难有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更好的制度,尽管一个制度的1%的弊端对于某个个体来说有可能是100%的弊端。
因此,第二,我们
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就不能停留在道德化、直觉化的评判,甚至变成对原则的意蒂牢结化的争论。我们应当更多考虑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考虑到一切可能后果。我们不能从尼采一贯批判的那个虚构“无知无欲的”个体出发来讨论问题,忘记了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制于人的生物性,我们也无法彻底摆脱我们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一句话,我们无法摆脱我们得以成为现在这个样的那个“存在”。不能仅仅凭着我们的荷尔蒙激励出来的感觉,凭着已经在某种程度意蒂牢结化的“爱情婚姻”观念,凭着一些煽情的或浪漫化的文学故事,凭着本来是同一定条件相联系但为了表述便利而抽象了的法律概念原则来设计婚姻制度。同时,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构建一些应然要求。
第三,我们在考虑中国的婚姻制度之际,也许还要对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总体的发展趋势作出一个判断。中国目前城市地区的妇女独立,在我看来,是中国过去30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体制的一个产物。我不敢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这种福利会消失;但是从目前的种种迹象来看,例如妇女就业难、特别是下岗再就业难,我觉得很有可能这种福利条件即使在城市也会逐步减少;因此,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上、事业上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她们对于男子的经济依赖有可能被迫增加。因此,我们的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但未必一定发生的因素必须有所准备。坚持离婚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采取一方想离就离的原则,或许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更好保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她们在离婚“侃价”上会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
第四,我们必须看到,目前参加这一关于离婚原则讨论的人大都是知识分子,这意味着他/她们有着相对比较高、比较稳定、比较有保障的社会地位和收入。43我们这些人,无论男女,都往往更多强调人格尊严、自由、独立,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如同我们自己设想的那样是因为我们有了新的观念和思想,而是由我们已经拥有的社会、经济地位保证、支撑,甚至是要求的。但是,并非所有可能离婚的男女都具有如同我们这些人同样的社会保障以及相应的那种自主性。因此,当我们似乎是在以社会利益为重讨论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位置也许会使我们的视野有所遮蔽,常常以自身作为范本来讨论社会问题,而没有能够更多地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问题。我们的存在限制了我们。与这一点相关的是,我发现,参与这一讨论的几乎都是中青年,都是性欲正在当年的人。44因此,我们很容易将性和基于性的感情当成是婚姻的主要甚至唯一的东西,而忘记那些已经基本没有性但相濡以沫的老年夫妻。当然,我并不想在此扮演一个“大众”的代言人,以获取道德的优越,不像那些以“网民”调查代表“大众”呼声的人。事实上,我们每个人最终都只能从自己的感受出发,我们无法真正体会其它人的感受和判断,我们不能也无法代表他人发言。但是,我们还是在这个社会中,我们至少可以倾听和感受。因此,如果不是过分脱离实际,那么我们就应当留心一下社会中人们以自己的日常行为对这类问题作出的“投票”,想一想并试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普通人往往会更多谴责“陈世美”现象,谴责的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嘲弄“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尽管其中肯定有许多是人云亦云,许多发言人未必了解具体的那个脚趾头对于鞋的感受;但是,如果我们没有一颗平常人的心,没有一种起码的倾听的愿望,而总是从基于我们的位置而接受的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也许我们关于婚姻和离婚原则的讨论就变成了关于我们个人的理想婚姻的讨论,而不是关于中国绝大多数人可能采纳的婚姻制度的讨论了。
也许,我们需要有一种更为务实、更为冷静有时也许会被人认为有点“冷酷”的眼光来看待性、爱情、婚姻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