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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专利权刑法保护之比较

中国内地与澳门专利权刑法保护之比较


赵国玲


【关键词】专利权
【全文】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类型,专利权犯罪日益严重。虽然我国内地专利权制度发展很快,在短短几十年里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专利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足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专利权犯罪的发生。因此,怎样加强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事保护便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课题。
   澳门回归祖国已经两年有余了,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内地与澳门在专利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文在对这些不同之处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澳门在专利权法律保护中值得内地借鉴之处,以期完善内地的专利权刑法保护制度。
  一、两地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历史简介
  中国内地建立专利制度比较晚。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直到1984年才正式通过并颁布。在此之前仅存在两个与专利权有关的条例,即1950年《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废止)和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但由于发明奖励条例以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专利权保护制度 ,无法担负全面保护各类发明、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的重任。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84年专利法重新确定了专利权保护制度,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1984年专利法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内地于1992年和2000年,先后对84年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了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加强了对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监督,适应了专利保护国际化的需要。与世贸的TRIPS协议更趋一致。
  内地刑法中关于专利权犯罪的规定出现也比较晚,1979年刑法中仅有一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即假冒商标罪。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各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同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秘密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也相应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刑比照1979年刑法的假冒商标罪。直到1997年,内地刑法典中才正式出现假冒专利罪的罪名。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将散见于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中的具体犯罪移植和增补于刑法典中,其中将假冒专利罪单设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罪状和独立的法定刑。这是在专利权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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