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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澳门专利权刑法保护之比较

  针对内地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以便能够适应当前我国法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的内容主要是赋予海关主动采取措施的权力,规定对侵权特征明显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可以不经权利人申请直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且,为充分保证海关执法的自主性,《条例》修改稿特别强调了海关在案件调查方面的责任,要求海关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如果出现执法失误,海关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这一修订极大地改善了内地海关在目前工作中的被动局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2)其他机关相关职权职责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88条规定:“如某一当局或当局之人员目睹任何本法规所指之违法行为,应制作或命令制作有关实况笔录,并将之送交经济司。如怀疑有人实施犯罪,则仅将实况笔录在5日内送交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澳门任何一个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负有在发现工业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时,即时制作笔录,并将该实况笔录送交经济司或检察院的职责。并且,对于可能触犯刑律的行为,还必须将实况笔录在很短的规定时限内送交有权机关。这种将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作为法定职责明确写入法律的做法,加大了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感和监督力度,也为有权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澳门还赋予刑事警察机关较大的监察权。根据其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95条的规定,澳门刑事警察机关必须依职权采取适当的监察及防范之措施,而不论侦查已否展开。这就是说,针对某一可能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已触犯刑律,也不论是否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刑事警察机关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行为进行监察及防范。应该说,这一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刑事警察机关的事前监察和防范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但尚不严重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防治。相比之下,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类似规定,澳门的做法可考虑借鉴。 
  四、小结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我们看出,内地与澳门对待专利权违法犯罪有着共同的态度,即不断加强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在专利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上,内地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提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 ,而澳门似乎更强调公共利益的主导地位,其执法与司法机关主动性之强,权力之大,从法律法规对其职权职责的设置就可见一斑。另外,如笔者在前文中已反复提到的,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澳门都表现出独特的具体和细致,这种做法增强了实际操作性,对专利权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非常有利,值得内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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