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在澳门,除了上述机构外,还存在一个特殊的监督部门:关注委员会。根据澳门1999年12月13日第97/99M号法令第4条,关注委员会直属澳门最高行政长官,由法律专家、企业主及科技领域之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跟进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在生效后头五年的执行情况。这种由法律、商业及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监督机构针对性强,职责单一集中,既避免了其他国家机构监督普遍存在的顾及不暇或相互推诿现象,又克服了社会监督缺乏专业性的弊端,对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及立法质量的提高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值得借鉴。
2、有关职权职责比较
(1)海关对侵权货物采取措施的职权
前面谈到,海关是有权对专利权违法犯罪进行查处的行政机关之一。但两地对海关职权行使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内地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措施必须依权利人申请,并且,在接受申请后,如果因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责任,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由于海关执法程序需要由权利人启动而且海关执法的法律后果由权利人承担,使海关执法由原来的一项贸易管制措施转变为了权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由公权转变为私权,海关由国家执法机关变为实际上的权利人的代理人” ,这给海关执法造成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对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出口商品品牌的声誉、外商来华投资环境等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海关却难以主动采取措施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处,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不利。
与内地相反,澳门赋予其海关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的权力。根据澳门第21/2001号行政法规,澳门海关下设知识产权庭,由庭长及30名人员组成,分为两个处:知识产权监检处及知识产权技术处。其中,前者主要负责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预防,打击及遏止不法行为所需的活动,并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商业活动进行监管;后者主要负责研究及厘定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政策,综合处理为订出关于预防、打击及遏止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的措施属必需的数据及资料,并根据澳门关检处、海岛关检处及知识产权监检处对违反关于对外贸易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所作的笔录,就有关处罚程序进行调查。澳门海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领导下,和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世界海关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不仅担负着根据TRIPS协议重新制定相关法律的任务,还有权联合其它公共机关或实体,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政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大力打击 。据介绍,澳门赋予其海关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的权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