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是否具体,是否具有操作性,对专利权犯罪的惩处和再犯的预防效果好坏造成很大影响。举例来说,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侵犯专利权犯罪再犯率较高。针对此,澳门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罪,处三年徒刑,在累犯情况下,加倍处罚、加重处罚三分之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另一类型侵犯商标权罪,罚金五千至五十万,如是累犯,则在五万到一百万之间处罚。这样将量刑标准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明确了国家对初犯与累犯不同程度的否定,对于打击与预防再次犯罪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与之相比,内地
刑法就专利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几乎没有涉及,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
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原则性制度自由裁量,但这毕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间,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再比如罚金的数额,内地
刑法没有规定,须参考有关司法解释,而澳门
刑法中的罚金额,有的直接规定金额、有的按日额计算,并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如侵犯专利罪处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罚金,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罪处三十日至九十日罚金,恶意取得工业产权证书罪处六十日至九十日罚金。这种对量刑标准的细致处理为法官根据案情轻重准确量刑提供了明确参考,值得内地
刑法借鉴。
三、两地专利权刑事司法的比较
1、机构设置比较
内地与专利权违法犯罪有关的国家机构包括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其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专利局(现为知识产权局)及下属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处理一般专利权侵权案件,可以简便迅速地解决各种专利纠纷,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海关和公安部门,其中海关主要负责对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则负责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专利权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与专利权违法犯罪有关的司法部门指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专利权犯罪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相关监督工作,法院则负责审理和专利权有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澳门于2001年12月成立海关。在澳门海关成立以前,与专利权违法犯罪有关的部门主要是澳门经济局,澳门水警稽查局和其它刑事警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只负责一些协助性工作。在澳门海关成立之后,海关成为查处专利权违法犯罪的主要部门,而澳门经济局只负责处理有关专利权的行政手续。澳门与专利权违法犯罪有关的司法部门是指检察院和法院。刑事侦查的领导权属于检察院,所有刑事案件都要送交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