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
李绍章
【摘要】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现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缺陷是:研究成果不多且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本文的核心思想是:提出了“智力竞争”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智力竞争原则与法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相吻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已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要全面贯彻智力竞争原则,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智力竞争”意识,真正以关注人的智力竞争为切入点而促进经济竞争与综合国力竞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基本原则 智力竞争 人的发展
【全文】
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
李绍章
知识产权法教材、论著在阐述知识产权法总论时,一般都会涉及知识产权概念、特征、分类、作用,也会涉及知识产权法定义、调整对象、历史发展等,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却鲜有论述。然而,正如其他部门法一样,知识产权法也应当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原则一词有各种各样的意义。[1]但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
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遍性。它必须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其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原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原则。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含有规范性功能。即能够体现知识产权法权利义务运作特性或要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作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依据,即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法主体的行为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再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知识产权法特有性。即它是知识产权法所特有的,要鲜明反映知识产权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