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映成趣,可作为知识产权立法的思想准则。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推广与应用。这些立法精神与智力竞争的内涵相映成趣。即: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精神就是合理规制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原则能够担当知识产权法立法思想准则的功能。
2、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可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行为指南。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权利限制以及相关义务都与智力竞争密不可分,或者说都体现了智力竞争。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引导权利主体积极、正当地行使权利,自主、合理地负担义务,从而使智力竞争原则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行为指南。
3、智力竞争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旨意异曲同工,可作为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重要参考。
知识产权法实施包括知识产权法的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守法。三者的共同旨意就是为了贯彻知识产权立法精神,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功能。而智力竞争原则又是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抽象出知识产权法精神的,因此,它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实施的重要参考。
(三)智力竞争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贯彻与体现
智力竞争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价值,即知识产权法精神。可以说,它是知识产权法存在之根本。但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具体原则或主要原则,因而是否表现为一定的法律规范无关紧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智力竞争原则具有在知识产权法中贯彻的应然性。即:在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中,要贯彻智力竞争原则。具体说来,为贯彻自由智力竞争原则,体现知识产权自由,要在立法中适当减少对权利取得与转让的限制,充分保证知识产权的交易自由与利用效率。如,修改后的新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转让,放松合理使用的范围,承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等;为贯彻合理智力竞争原则,体现知识产权法定,在新
著作权法中逐渐将知识产权类型化,限制权利滥用,把智力成果的商品化纳入科学合理的轨道,如,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9]、建筑模型、杂技作品[10]等予以保护,都已法定化。
同时,智力竞争原则尽管属于反映知识产权法本质属性的抽象概念,但又不是虚拟或凭空产生的,而是能够通通过程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概括抽象出来的实实在在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智力竞争原则又具有知识产权法中体现的实然性。应当说,修改后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三大子部门法无不体现智力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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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自由智力竞争原则表演的大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