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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七章 论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不仅决定形式宪法的内容,即形式宪法所确立的各个具体的宪法规范都是宪法原则在逻辑上的合理延伸,而且也影响着形式宪法的形式。如宪法原则强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那么在形式宪法的章节设计中就必然会将人权保障放在形式宪法中核心的章节位置。所以,宪法原则的确定性来源于形式宪法的客观存在,没有形式宪法作为过去时、现在时以及未来时形态上的确定性的存在,要从逻辑上来判断宪法原则是确定的,很显然是困难的。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制度中,宪法原则就更容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宪法原则能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的话,就必须有将宪法原则积淀为惯例的社会文化传统,否则,宪法原则只能处于各种不特定的道德构造之中。
  究竟人们依据什么创造了宪法呢?怎样来解答这个问题呢?用以因得果的逻辑推导方式来解题是很困难的。但是从实践论以及功能论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就显得比较得心应手。从实践论的性质来看,在解决宪法原则的正当性和确定性时,至少可以回答宪法原则不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而从功能论出发,则可以从逻辑上发现构造宪法原则不得不加以选择的价值标准。
  从实践论角度来看,不成文宪法的历史源头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066年,法兰西封建主诺曼底威廉公爵渡海征服英格兰,并在伦敦加冕为王,称威廉一世。金雀花王朝的君主约翰(1199-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农民反抗封建主的斗争和封建统治内部纷争日趋激化。约翰在大贵族的武力威逼下,于1215年6月签署了大宪章(大贵族提出的61条要求)。英国历史上把这61条要求称为《自由大宪章》,它是英国最早的不成文宪法。大宪章确认封建贵族和教会僧侣的特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它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除按照旧贵族集体的合法审判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王不得无理逮捕或者监禁自由民及剥夺其私人财产;不得无辜杀害自由民或者制造借口把他们流放国外。[212]因此,“王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是《自由大宪章》的核心精神。
  成文宪法的历史源头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根据《邦联条例》由13个州组成的邦联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邦联既不足以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解决严重的经济、财政困难,也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在对外关系上,也需要一个有力的中央政权,缔结各种对外条约,并组织共同防务以防御外敌。当时,各州之间矛盾重重,各州的“友谊同盟”几乎成了“争论同盟”,宾夕法尼亚州与特拉华州为了边界问题甚至发生了械斗。国内的阶级矛盾也日益激化,农民运动风起云涌,此起彼伏。1786年秋,马萨诸塞州的600名武装农民、手工业者和退伍军人,在丹尼尔-谢司的领导下,正式发动了起义。这场威震全国的谢司起义,坚持了5个月之久,虽然最后失败了,但对于美国人民反对阶级压迫,争取民主和自由的斗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各种矛盾,1787年由各州选出的55名代表汇集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最后于1787年9月17日产生了宪法的正式文本。与会代表39人在正式文本上签了字。制宪会议闭幕10天后,邦联国会就把宪法草案文本交由各州批准。直到1790年5月29日,13个州中的最后一个州罗得岛州才以34票对32票批准了宪法。关于《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美国学者将其总结为6点:增进联邦团结、建立司法正义、维护国家治安、国防自卫、公众幸福,争取当时和未来的自由、幸福。《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定时有序言和本文7条,全宪不超过7000字,美国官方文件称之为“简单明了又富有弹性”。但是,由于反联邦党人极力宣扬托马斯-潘恩的理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1789年召集的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上,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在杰斐逊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要求下,1791年通过了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特色是规定了国会的立法权界限,即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宪法未规定的权力归州和人民行使。[213]由此,“权力制约与平衡”和“保障公民基本自由”成为《美国宪法》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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