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七章 论宪法原则
莫纪宏
【摘要】本章从
宪法逻辑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
宪法原则。涉及到
宪法原则的主要法理问题应当有三个方面,即
宪法原则的正当性、
宪法原则的确定性和
宪法原则的有效性。由于
宪法原则是一个典型的价值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解释以价值形态存在的
宪法原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应当是“
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而不是“
宪法原则是什么”。作者认为,
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
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
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
宪法原则来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
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宪法制度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这是宪法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产生“目的性的
宪法原则”与“手段性的
宪法原则”两类互为因果的
宪法原则体系。作为“目的性的
宪法原则”,它要求所有的宪法制度设计必须服务于“反对特殊的权力原则”、“反对特殊的权利原则”和“反对特殊的权势原则”。只要是不符合这三个“目的性的
宪法原则”要求的宪法制度都不具有正当性。作为“手段性的
宪法原则”,它要求在设计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体系时至少从逻辑上应该解决各种特权现象产生的制度可能性问题。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设计“手段性的
宪法原则”,即首要性
宪法原则和辅助性
宪法原则。首要性
宪法原则是以突出
宪法的权威为核心的,包括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剩余权力原则和剩余权利原则。辅助性
宪法原则以突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威为核心,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依宪授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人权的司法最终性救济原则。
【全文】
毋庸置疑,
宪法原则是宪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作为宪法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它构成了现代宪法制度的逻辑起点。但是,不论是在宪政实践中,还是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
宪法原则都是一个被随意使用的概念,迄今为止,对
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确定性和有效性还缺少逻辑上比较严密的论证。现有的
宪法原则一般是基于经验式的列举和道德化的认定而产生,很难获得普遍性的认同。所以,要建立科学的宪法学研究体系和健全的宪法制度,必须要在法理上解决
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确定性以及有效性问题。
一、
宪法原则概念的法理考察
宪法原则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从逻辑上对与
宪法原则涵义相近的几个概念加以区分,如宪政原则、
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规范(或宪法规则)等等。
宪法原则与宪政原则从逻辑上看内涵是不同的,[203]因为宪政具有比
宪法更广的内涵,它是建立在
宪法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制度。
宪法解释的原则与
宪法原则是内涵最接近的,因为
宪法原则是解释
宪法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两者之间也存在性质的差别,
宪法原则是不依赖于
宪法而存在的,从逻辑时序上来看,应当是先有
宪法原则,后有
宪法,
宪法原则不受
宪法形式的左右。
宪法解释的原则则是发生在
宪法产生之后的解释
宪法的依据,作为
宪法产生依据的
宪法原则很显然是解释
宪法的根据,但是,对
宪法所进行的解释在实践中还会受到各种价值的影响。
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也是两个不同的宪法学范畴,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的阐述。在德沃金看来,“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204]在探讨
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的关系时,最常见的逻辑问题就是
宪法原则被简单地理解成宪法规范自身所具有的“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