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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七章 论宪法原则

  在宪法原则内容不断扩展的过程中,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现象就是宪法原则并没有获得逻辑上的精确定义,宪法学对宪法原则的研究通常表现出与对其他宪法学范畴不一致的研究倾向,即一般很少从概念或者是定义入手来解释宪法原则。从逻辑上来看,传统宪法学对宪法原则的研究只满足了“宪法原则有哪些”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宪法原则是什么”的问题,至于说“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以及“宪法原则为什么应该如此”、“宪法原则有什么用”等等这些深层次的宪法问题更难进入宪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这里的原因很复杂,有宪法学理论研究水准不高、学科研究规范性不够的问题,也有方法落后、确实无法解决宪法原则的精确定义问题等。依作者管见,用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来研究宪法原则确实存在许多理论障碍,原因之一就是宪法原则并没有对应的客观社会现象存在,而是一种纯粹的价值设计,因此,依靠特征描述确实无法准确地表现宪法原则的内涵。宪法原则实质上是一种价值现象,而不是可以脱离价值构造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对作为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宪法原则的解释必须要运用有效的价值分析手段,而不能依靠简单的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论证方式。
  作者认为,解释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宪法原则[210]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应当是“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而不是“宪法原则是什么”。而在解释以事实形态存在的宪法时首要的问题则应当是“宪法是什么”,[211]然后才能够依照逻辑递进关系来回答“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种分析方法应当是区分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最重要的尺度。
  “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实质上解决的是作为价值现象而存在的宪法原则的确定性问题。而要科学地回答“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必须解决宪法原则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说“宪法原则为什么应该如此”。在解决了宪法原则确定性、正当性的基础上,宪法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设计的效用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种缺少效用的价值设计必然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宪法原则的有效性,即“宪法原则有什么用”也是研究宪法原则时不得不涉及的问题。
  三、宪法原则概念的表现形式
  “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呢”?如何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是一个方法论上的难题。这两个问题虽然性质不一样,前者是价值判断问题,后者是方法论问题,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回答“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方法直接影响到问题的答案。
  在解析“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一问题时,逻辑上的核心问题在于怎样寻找“应该”。很显然,在法学研究中,“应该”问题通常是被作为“应然性”问题来看待的。但是,在传统法哲学中,“应然”是与“实然”相对应的范畴,但是,却没有区分“应然”与“实然”两个范畴可以适用的问题领域。其实,“应然”与“实然”如果同时对一个被评价对象适用,那么,这个被评价对象必然是实际中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因为“实然”是对一种事实作出的肯定性判断。当然,这种实际存在着的客观社会现象也存在着一个理想形式问题,因此,在逻辑上就产生了“应然”价值判断问题。如对宪法和法律就可以产生如下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即“实然的宪法”与“应然的宪法”、“实然的法律”与“应然的法律”。但对于价值现象,则不存在“实然性判断”问题。因为价值现象是主观的,不存在确定性的结构,只能依赖于价值上的构造,因此,只能产生“应然的宪法原则”这样的价值判断,而不可能存在“实然的宪法原则”这样的事实判断,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价值现象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价值体,如果“实然的宪法原则”这样的判断能存在,就意味着宪法原则的价值构造是无矛盾的,而这样的结论是不符合价值论的。对于“应然的宪法原则”这样的价值判断在逻辑上当然存在着一个正当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回答“应然的宪法原则”这样的价值判断的根据,即“宪法原则为什么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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