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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七章 论宪法原则

  在回答“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一价值问题时,在逻辑上存在着多种角度的解题方式,如主体的道德倾向、社会行为习惯、主体之间的合意等等。主体的道德倾向是最容易影响该问题答案的,即回答问题者根据自己的利益、知识结构和兴趣爱好对宪法原则的内容作出自由选择,这是“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一问题的道德解答。社会行为习惯是依据经验来归纳宪法原则的“应然性”的,回答问题的逻辑形式一般是“已经如此当继续如此”。主体之间的合意是从回答问题者主体自身的正当性来考虑的,即特定的主体形式就是价值判断上的“应该”产生机制。如民主程序决策的结果往往会成为宪法原则的“应然性”。所以说,“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多种答案。但是如果要寻找逻辑上相互关联、依据可靠的因果关系来解答“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的确定性答案时,上述几种解题方式都不是最优的。
  从逻辑上来看,如果在“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通过上述解题方式无法获得确定性解答的情形下,逻辑上的排除法以及认识论上的可能性判断是比较好的解题路径。用逻辑上的排除法来解答“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时可以借助于“宪法原则不应该是什么”来获得反证。通过列举“不应该”的范围可以获得最广义的“应该”的内涵。认识论上的可能性判断是将价值论上的“应该”转换成认识论上的“不得不”,依靠对“不得不”的逻辑论证来获得最狭义的“应该”的内涵。
  从对“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的回答方式可以发现,对回答方式的确定性选择通常就构成了宪法原则的正当性基础,也就是说,解决了“宪法原则为什么应该如此”的问题。当然,宪法原则的有效性问题往往会与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相互渗透,也就是说,宪法原则的效用也是证明“宪法原则应该是什么”的解题证据。不过,宪法原则的有效性是从宪法原则的客观表现来认定宪法原则的正当性的,是一种“以果证因”的解题方式,特别是在正当性与有效性之间存在互补逻辑关系时,宪法原则的有效性在解释宪法原则的正当性问题时就显得特别重要。
  四、宪法原则的概念及其功能
  在描述了上述对宪法原则进行解析的逻辑线索后,作者就宪法原则的确定性、正当性和有效性问题阐述以下个人之弊见。
  作者认为,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宪法原则来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
  宪法原则,在逻辑时序上必然先于形式宪法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关于宪法的价值观念在逻辑上应当先于形式宪法自身而存在。因为在没有宪法这一特殊的法律形式之前必须有宪法观念的存在,否则,形式宪法就无法进行设计。因此,相对于形式宪法来说,宪法原则是宪法的实质渊源,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形式宪法不论其形式也好,还是其内容,都不过是宪法的形式渊源。所以说,判断一个国家宪法存在的状况,应当从以宪法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宪法和以形式宪法而存在的事实宪法两个角度来综合考量。仅有形式发达的形式宪法,而没有逻辑上自成一体的宪法原则,无法作出该国具有健全的宪法制度的判断结论;同样,只有宪法原则,而没有固定的形式宪法,也不能认为该国的宪法制度完备。当然,如果要考虑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那么在逻辑上也会出现依据宪法原则而建立起实质性的宪政制度的情形。宪法原则作为宪法的实质渊源,它决定了形式宪法的制定、解释、适用与修改,是“宪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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