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法关系并不构成本体论上的关系,因为没有作为法的规范的存在,作为法所规范的关系不仅在逻辑上合理,而且在现实中也客观地存在着。所以,法关系具有主观性。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39]
由于现代
宪法作为基本法律规范而存在,并且
宪法的“应然性”规范了法的“应然性”,所以,法关系完全可以被
宪法关系所摄涵,或者说,
宪法关系是法关系中的最上位的规范关系,是法关系的核心。全部法关系与法所调整的关系之间的规范与现实之间的逻辑对应性可以转化成
宪法关系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逻辑对应性。因此,依据
宪法自身的“正当性”、“确定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可以建立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关系体系。
宪法关系作为一种规范关系,是基于被规范的关系确立起来的。问题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能否确立一一对应的逻辑联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基于宪法规范可以给社会现实产生普遍意义上的影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这就表明宪法规范对一部分社会现实不可能发生作用。
宪法逻辑学不可能超越于
宪法关系的特性来对社会现实产生影响。所以,
宪法逻辑学的科学功能与
宪法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逻辑对应程度紧密相关。解决
宪法逻辑学的科学功能问题必须对社会关系的特性加以深入地剖析。
一、 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五种基本关系
物质与意识的分类是传统哲学研究世界的基本方法,这种分类方法产生了哲学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阵营。但是,由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哲学流派没有在物质与意识的区分上确定一个具有确定性的逻辑形式,故两大阵营的论争由古及今,仍然并存着。
卢卡奇在《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中曾指出这一现象:“在马克思那里又找不到对本体论问题的专门论述。对规定本体论在思维中的地位,划清它和认识论、逻辑学等的界限,马克思从未着手做出成体系的或系统的表态”。[140]因此,关于本体论的逻辑体系是一个可以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本体论的基本原理有待构建的理论问题。对于
宪法关系所对应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确定性,如果以物质与意识的分类来确定
宪法关系的结构,势必会使宪法规范具有模糊性。因此,必须在物质与意识两分法的基础上,将社会关系进行实体化的归类。从对作为主体的人有意义的构成世界的要素来看,自然、人、身、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具有确定性的分析单元。自然是人之外的包括动物在内的客观事实,它们是人的主体性之外的世界构成要素,不以人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逻辑条件。人类是以单个的自然人为基本构成单位,组织是自然人的拟制单元,从属于自然人的特性。单个的自然人由身、心两部分构成,身包括一切有形的有机体部分,心主要指自然人的精神世界。由自然、人、身、心四个具有确定的分析单元可以构成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即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身与心的关系以及心与心之间的关系。这五种关系具有确定性,是有意义的社会关系体系的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141]因此,以单个个人为核心的五种基本关系是关系理论中的带有本体论性质的基本关系。
1、 五种关系的逻辑递进性
五种基本关系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也就是说,从因果关系的决定论特征来看,心与心的关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是最核心的关系,心与心的关系意味着对意识的意识。也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当我们这样理解意识时,一种自我相关就附加到意识身上:它是对意识的意识和认识”。[142]由心与心的关系建立起来的完全是个体的精神世界。心与身的关系是个体的意识与个体的生命体之间的关系,由心与身关系确立起来的是构成主体性的自我,或者说是区别于其他个体的自我意识。[143]心与心的关系与心与身的关系彼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心与心的关系状况必然会影响心与身的关系,因为在心与身的关系中,作为关系主体一方的心必然会受到心与心的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个体的精神世界的状况必然会影响个体生命体存在的状况,精神愉悦有利于身心协调,而精神萎靡也必然会导致身心失调,从而使得个体的生命体罹患各种疾病。心与心关系的状况对于心与身关系的状况是一种正向的决定关系。而心与身的关系也可以影响心与心的关系,但是,并没有逻辑上的决定性。因为身患疾病、力不从心之时也不能否定个体仍然保持健康乐观的情绪。不过,心与身的关系对心与心的关系存在着某种不确定的影响。心与身的结合构成了个体的生命体,因此,自我是以身心统一的生命体与其他个体相对应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构成了人与人关系的核心环节,而个体的身与心关系必然会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身心协调才能有助于建立与其他个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自我意识缺乏必然会影响个体与其他个体的交往活动。所以,身与心的关系对人与人的关系具有正向性的因果决定性质。对于人之外的自然而言,人与自然的关系必然要以人的活动为基础,所以,人与人关系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关系的不协调,如人类战争对自然的破坏就是非常巨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如果不协调,就会改变自然与自然关系的平衡状态,所以,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到自然本身的存在和发展属性。
因此,从五种基本关系对主体活动的意义来看,存在着由心与心的关系到心与身的关系,再到人与人的关系,再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以至到自然与自然的关系逐渐递进的因果联系。其中,人与人的关系处于五种基本关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