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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三章 五种关系的递进理论:宪法逻辑学的历史使命

  2、宪法修改的原因
  运用宪法逻辑学的研究方法,在于寻求在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框架内所无法形成的理论平台。可以防止宪法学过度道德化,特别是受到经验主义的支配。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框架内,“书本上的法律”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总是要弱于“现实中的法律”。这种逻辑方法直接地影响到宪法修改的理论。
  宪法修改首先要解决四个问题,即能不能改、要不要改、改什么、改到什么程度。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以人治的理论为基础还是以法治的理论为基础来修改宪法。人治的理论是政府采用实用主义的修改宪法的原则,社会缺乏法治的支持力量,改不改无所谓;法治的理论强调修改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完善宪法的规范性和增加宪法内在的科学性。
  (1)   宪法能不能改?
  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宪法不能改。如18世纪的瑞士大法学家瓦特尔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就持此种主张。他们认为,宪法是人民的契约,没有人民的同意就不能修改宪法
  另一种意见主张宪法能改。如洛克曾经在《政府论》中说过:“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此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杰佛逊认为,后人没有遵守前人制定的宪法的义务,他甚至认为,宪法最好20年修改一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非常强调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一致关系。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的时候曾经说过:“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成为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列宁则认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想把宪法变成“永久性的宪法”,如苏旦共和国1973年颁布了“永久宪法”,而1985年却通过了更改国名的决议,这等于修改了宪法。事实上,当今世界上150多部成文宪法都或多或少地经过修改,不过,修改的频率不一样。如法国从1791年以后到1870年的八十年的时间里,先后更换8部宪法,其中,仅从1791年到1799年短短9年时间里就颁布了4部宪法。美国修宪17次[145],德国34次,瑞士45次,印度45次。
  (2)   宪法要不要改?
  在一个宪法通过宪法制定的方式产生以后,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就具有确定性。宪法的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加以修改。但是,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任何宪法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重要的社会关系都确定在宪法中;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制定宪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宪法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出现的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加以调整。这样,宪法一经产生,就存在一个不完善的问题。宪法的不完善的特性决定了宪法必须予以修改。[146]但是,在宪法学理论上,宪法不完善是否是修改宪法的理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宪法不完善就意味着宪法是可以不断完善的,而且在逻辑上还存在宪法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过程。这里通常会引深出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存在一个理想的宪法模型?如果存在这样的模型,那么,宪法修改的任务就是尽量使宪法朝着理想的宪法模型靠近。但是,从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创制的实践来看,对理想宪法模型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宪法文本字数长达七、八万字,而有的国家只有寥寥数百字。这样的宪法存在形式表明,事实上宪法是以多种形式存在的,不存在一个理想的宪法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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