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
宪法模型,那么,修改
宪法的依据是什么呢?凭借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
宪法修改的进步性呢?在
宪法修改的实践中,
宪法制定者的利益要求是
宪法修改的基本动力。也就是说,
宪法修改活动必须服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增进社会进步这一基本的宪政目标。以美国宪法的修改为例,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只有七条,仅仅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宪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公民的权利。这样的
宪法产生之后,很快就遭到了各州和人民的反对。于是不得不于1791年通过了十条人权法案,作为对1787年
宪法的修改和补充。在实践中,推动
宪法修改的动力主要是客观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利益要求,
宪法必须及时适应这样的变化,通过自身的修改来使其不断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社会实践是
宪法修改的主要动力。
(3)
宪法修改应当改什么?
当社会实践产生了修改
宪法的要求时,应当对现行的
宪法作出怎样的修改这是
宪法修改活动面临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
宪法规定是应当予以修改的?为什么这些
宪法规定应当修改,而另外的
宪法规定不需要修改?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上,通常是将应当予以修改的
宪法规定与客观社会实际情况联系起来的。需要修改的
宪法规定要么就是与客观现实出现不一致或者是矛盾,要么就是客观现实没有在
宪法规定中得到反映。因此,
宪法修改的目的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修改
宪法,解决“违宪”问题;二是通过修改
宪法,补充
宪法规定的不足。[147]就解决“违宪”问题而修改
宪法,在理论上会产生的主要问题就是
宪法规定的合理性小于客观现实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不是
宪法应当得到遵守,而是客观现实应当得到尊重,符合社会进步要求和人民利益的客观存在成了“现实的
宪法”。在因解决“违宪”问题而产生的修改
宪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当
宪法规定与实际不一致和发生矛盾时,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以宣布客观实际为“违宪”来解决
宪法规定与客观实际之间的矛盾。如果在宪法制度上缺少违宪审查机制,那么,
宪法规定的合理性就很容易受到社会发展所不断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的挑战。
(4)
宪法修改应该修改到什么样的程度?
不论是为了解决“违宪”现象,还是为了补充
宪法的不足,
宪法的修改都有一个规模和程度的问题。
宪法是否可以无限制的修改,这是
宪法修改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在实践中,
宪法修改一般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的。也就是说,
宪法修改存在一定的界限,
宪法修改不得超越这样的界限来进行,否则,就违反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的限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对
宪法修改内容上的限制,也就是说,
宪法中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得予以修改。如意大利
宪法第
139条规定:“共和国政体不得成为
宪法修改的对象”。法国1958年
宪法也作了类型的规定。另外,法国宪法还规定,修改
宪法不得有损于国家主权的完整。二是对
宪法修改时间上的限制,主要包含两种形式,即非经一定实践不得修改和
宪法要定期修改。前者如希腊1864年
宪法明文规定,该
宪法公布后10内不得修改;后者如波兰1921年
宪法规定,
宪法应每隔25年修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