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五种关系的相互独立性
虽然说五种基本关系之间存在着递进的彼此作为必要条件的因果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五种基本关系之间可以相互代替,也不意味着一种关系就当然成为制约另一种关系的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精神愉悦可以增进身心协调,但并不能必然导致身心协调,身与心之间的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互动规律。人与人关系的协调、完善可以给个体完善自我意识、获得精神世界的充分满足提供正向的刺激作用,但这丝毫也无法就此可以推导出,只有好的制度才能给个体带来幸福和身体健康,而恶性的人际关系系统下,个体当然就会身心失调或者是终日处于精神痛苦的深渊而不能自拔。在落后的社会制度和紧张的人际关系环境下,人们也可以享受自然的恩赐。“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思想都是产生在封建文明形态之中的。至于自然与自然的关系,尽管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发展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人类也登上了月球,并在向太阳系之外遨游,但是,人类对宇宙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假设的范围。“大爆炸”理论在不断扩张的宇宙中很难通过实验手段得到重复性的验证。现代法治社会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增长使得人类面临的生存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五种基本关系在关系形态上相互连接,但是各自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不可能被其他关系所摄涵。各自的关系互动规律也是独立的。
3、 五种关系的统一性
自然、人、身、心所构成的五种基本关系虽然具有各自的独立的形态,但是,这些关系的性质完全受关系主体性质的支配。因此,在逻辑上存在着关系主体统一性的问题,即当自然与人合为一体的情况,世界只剩下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不存在由于人的存在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身与心的关系和心与心的关系。唯物主义者认为,世界的统一性是世界的物质性,也就是说,所有的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有意义的关系最终都应当统一在物质性上,也就是说,物质与意识的对立实质上是一种世界的暂时的表象,世界的本质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存在于两种状态,一是世界来源于一个起源,二是世界归于统一。因此,物质与意识关系的规律仍然决定着五种基本关系的特征。
二、
宪法关系与五种基本关系的对应性
宪法关系作为法关系,它是通过规范来实现的。因此,
宪法关系不是一种原生性的关系,而是一种派生性的关系。它不具有独立性。
宪法关系的实质是对客观的关系所作的规范选择。因此,通过规范来调整五种基本关系所形成的
宪法关系就必然会受到宪法规范性质的影响。五种基本关系中不能通过规范来表达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
宪法关系。对于不能通过规范来确立关系秩序的内容,规范必须对此予以尊重,这就是说,宪法规范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自由的范围,宪法规范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
宪法之下的自由范围,即表现为
宪法上的权利。
宪法规范其本质是一种命令,它是一种“应然性”。也就是说,
宪法关系是一种“应然性”的关系。根据“应然性”的逻辑特征,在不能产生确定性的“应然性”的地方,
宪法必须保持沉默。这是宪法规范自身的逻辑。
宪法的“应然性”绝对不可能建立在逻辑规律之外。
对于五种基本关系,自然与自然的关系由于是一种事实关系,其中包含着无限性,因此,对事实关系设定规范是无效的。即
宪法不能为自然立法。自然与人的关系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两个方面的属性,
宪法不能直接来对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设立规范,确立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应然性”,但
宪法可以将人对自然的认识成果肯定下来要求人们遵守,所以,对于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
宪法可以确立技术标准来协调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完全进入
宪法的调整范围,
宪法关系可以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一对应的逻辑联系。身与心的关系即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对于身与心关系的客观性,如生命的有无,宪法规范也不能加以规定,因为生命的有与无不可能在
宪法的“应然性”获得客观性的。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生命体以及身与心的关系,宪法规范可以设定“应然性”的条件来保证身与心之间的协调发展。对于心与心的关系,由于精神世界完全处在主观状态,所以,规范的功能不可能得到检验,规范所体现的“应然性”也就不可能客观化。因此,心与心的关系应在宪法规范之外,属于
宪法所保障的“自由”范畴,与自然之间的“自由”状态一样,都应当受到宪法规范的尊重。
因此,
宪法关系与五种基本关系的逻辑对应性表现为: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心与心的关系与
宪法关系不存在逻辑上的对应关系,
宪法对自然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心与心的关系以自由的形式保持沉默;
宪法关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建立一一对应的逻辑联系;
宪法对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技术标准来建立间接的逻辑联系;
宪法对身与心的关系可以提供逻辑上的必要条件来影响身与心的关系的存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