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
宪法现象的“应然性”基础
如果以作为价值现象的
宪法的“有”和“无”为逻辑分界,我们可以把支配
宪法存在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前
宪法现象”,而由
宪法所支配的“应然性”因素称之为“
宪法现象”。“前
宪法现象”与“
宪法”在逻辑时序上是“前
宪法现象”在前,“
宪法”在后。在因果关系上,存在没有“前
宪法现象”就没有“
宪法”的因果联系。民主、权利、人权、权力、主权等价值观念都属于“前
宪法现象”,因为不论是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形态上来看,这些“前
宪法现象”都是先于和优于“
宪法”的。制定
宪法这种行为是“前
宪法现象”,因为“
宪法”在未制定之前是不可能获得独立形式的,所以,制定
宪法在逻辑时序上只能在“
宪法”之前,而不能在“宪法”之后。[132]如果制定
宪法成为一种“
宪法现象”,那么,就无法解决“应然”的
宪法这一逻辑问题。
将“前
宪法现象”从
宪法现象中分离出来意义非常重大。区分“前
宪法现象”与“
宪法现象”,以
宪法为逻辑形式的基本联结项,建立了一整套
关于宪法的价值体系,这种
宪法价值体系获得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链,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判断功能,使
宪法价值获得了时序、空间方向方面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基于
宪法价值的逻辑体系,可以防止在建构
宪法价值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时触犯循环往复、错位判断的逻辑错误。如将民主价值视为“前
宪法现象”就可以避免民主价值与
宪法价值的逻辑错位,民主是一种“应然”的
宪法,而不是相反。因为在直接民主的逻辑下,
宪法价值的意义是遭到否定的;只有在间接民主“应然性”的推动下,
宪法才成为逻辑上的必要。再如,人权的观念也应当是一种“应然”的
宪法,决定了
宪法价值的基本走向。人权的价值应当高于
宪法。人权并不是一个非经
宪法予以肯定而不能客观化的权利,人权可以得到民主形式的肯定,既可以是直接民主形式,也可以是间接民主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前
宪法现象”自身也存在着“应然性”的问题。毫无疑问,仅仅依靠“假设”逻辑来解决“前
宪法现象”的“应然性”并由此将“应然性”传递到
宪法价值之中,这种传统的“假设”思路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论在方法论上的关联性。“假设”逻辑的弊端就是将本体论与价值论直接结合起来,缺少了认识论的逻辑过渡。“不得不”的意义被忽视了,能力判断被轻易地跳跃过去,由此造成的对“假设”逻辑合理性的批判不能不陷入“五十步笑百步”的恶性逻辑之中不能自拔。
“假设”问题在逻辑上重大的缺陷在于将对“事实”“真”的属性的逻辑假定作为“价值”“真”的充分必要条件,将需要通过科学验证来解决“假设”问题“真”与“假”的“事实判断”方式直接套用到“价值判断”领域,但是却又无法给予“假设”问题任何经验式的证明。所以,将“假设”问题移植到“价值判断”领域属于逻辑形式运用错误。
在“前
宪法现象”领域,运用“假设”逻辑来构建
宪法的正当性往往会遇到许多无法给予有效证明的逻辑命题。如“人民主权”说就会涉及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用问题。如果将“人民主权”视为一种“事实命题”,这就意味着作为现代
宪法正当性的“人民主权”直接决定着
宪法的价值属性。
宪法正当性中的所有问题都应该通过“人民主权”来加以解决。但是,在实践中,“人民主权”却无法完全予以客观化。这就给
宪法的正当性问题提出了挑战,也就是说,
宪法的正当性无法通过“人民主权”获得确证。如果将“人民主权”视为一种“价值命题”,
宪法的正当性就可以通过“人民主权”的实践性来加以论证,也就是说,“人民主权”是
宪法“不得不”依据的正当性来源。因为如果
宪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机关或者是组织或者是个人,那么,
宪法所确立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平等和法治的基本理念就不可能获得价值上的证据,就无法克服自身不可解决的逻辑矛盾。至于说“人民主权”在实践中表现为何种形式,这个问题必须由实践的具体情况来回答。所以,“人民主权”是
宪法“不得不”具有的正当性前提,而不是
宪法当然的、事先已经客观存在着的或者说是以“假设”状态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人民主权”应该是一个“价值命题”,而不是以“假设”逻辑存在的“事实命题”。在“人民主权”说上,以“人民主权”说不能予以实证从而否定“人民主权”说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观点实质上是没有区分认识“人民主权”说的逻辑方法,往往片面地将“人民主权”说作为一种“假设的事实命题”来处理,犯了逻辑形式混用的错误。当然,在逻辑形式上也存在“假如应该有”的逻辑问题,不过,“假如应该有”是一个虚假的逻辑命题,因为这个问题可以被“应该有”的合理性予以摄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