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若干问题研究(上)
发现权若干问题研究(上)
袁真富
【摘要】鉴于发现权的理论研究几乎无人问津,本文在梳理了发现权的历史由来后,将系统检讨发现权若干问题。首先论证了发现权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身份权,又可划入知识产权范围。然后从发现权的客体、主体和内容等方面,深入分析了科学发现的构成要件、发现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主体、发现权的权利行使及其限制等内容,并在阐明其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对发现权的现行理论作了批评性的评论。最后,结合本文的研究提出了完善发现权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发现权 科学发现 历史 性质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制度设计
【全文】
尽管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把“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
民法通则》第
97条中也对发现权设有明文;然而关于发现权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备受冷落,几乎无人问冿,检索“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和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的论文索引,未曾发现一篇有关发现权的专题论文。目前仅有知识产权法和民法领域的一些教材和专著对发现权略有议论,但知识产权法著作涉及发现权的内容多是阐述发现权的性质,从而主张将发现权驱逐出知识产权的范围。而民法学教材中虽然多数设有专节叙述发现权,但有待商榷之处甚多,而且其理论深度一直徘徊不前。有鉴于此,本文将系统检讨发现权若干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一、发现权的历史由来
科学发现对人类科技进步之贡献,与发明相比并不逊色,甚至更为深远,比如爱因斯坦发现的相对论。然而,尽管发明的专利保护从1629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开始,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科学发现的法律保护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引起人们注意。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有人发现法律对一大批知识工人的待遇是不公平的。作者和发明者利用他们的创作成果可以富裕起来,而科学工作者则仍处于贫穷地位。为了鼓励科学工作,1922年巴赛莱梅(J.Barthelemy)教授向法国提出一项议案,要求废止关于禁止对科学发现等授予专利权的规定。无独有偶,同一年,国际联盟的知识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最终批准了Bergson 教授的一项计划草案。在该草案中他认为,巴赛莱梅教授的建议在法国没有被采纳,是因为法国人认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接受该建议以前,如果法国单独对科学发现提供专利保护,则法国的工业将被迫支付比其他国家竞争者要多的许可费用,从而阻碍法国工业的发展。Bergson 教授因此建议,通过创设一项国际条约使各签字国共同来维护科学家的这项权利。这项建议走得相当远——当时国际联盟的专家甚至还着手起草该公约草案,到了1930年,这一努力宣告失败。 下面笔者对当时出现的保护发现权的立法建议,作一个简单的回顾,并略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