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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权若干问题研究(上)

  (一)巴赛莱梅的法律建议
  法国巴赛莱梅教授的建议主要有:(1)发现者可以依照专利法申请“原理专利”,与普通专利不同,这种专利不赋予发现人使用发现成果的专有权,而只给予发现人发放申请使用其发现成果的强制许可证。(2)科学发现者在厂家申请使用其理论发现时,可要求从厂家那里分享部分利益。 该建议的缺陷是明显的。有的科学发现成果很难在生产中直接应用,尤其是基础性的科学发现,像万有引力定律。因此,如何照顾不能商业应用的科学发现,是该建议没有解决的问题。否则,大多数的科学发现者仍然得不到保护。
  (二)知识者协会方案
  这是法国另一个关于科学产权的方案。它主张科学发现者对于其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有专属的权利,和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完全一样。发现人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申请使用者。发现人终生对其发现成果享有权利或从发表科学发现之日起50年享有权利。 该方案主张发现权为发现人专有,恐怕与科学发现的性质不符,因为科学发现的对象是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为已存在的事实,不可能为发现人独专其利,否则会妨碍别人对其发现成果的利用,尤其是发现人可以拒绝别人使用,难以想象。保护发现权的本旨是促进公共利益,该方案却有些背道而驰。相对于过去不保护发现权,知识者协会可谓矫枉过正。同时该方案提出的发现权保护期限也是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观察的,因此也不足以取。从后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发现权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所以其保护应当与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一样,无期限的拘束。
  (三)鲁芬尼计划
  20世纪20年代,意大利鲁芬尼先生向国际联盟提交了科学产权计划,其主张主要有:(1)科学发现者应得到物质利益。他们的权利应象工业产权一样得到保护;(2)不应要求科学发现者去应用和实现其本人的科学发现成果,也不应剥夺其研究成果。如果科学发现成果在一定期间有工厂或企业申请应用,发现者应获得相应的使用费。(3)科学发现权的持续期限应与文学艺术版权相同,即科学发现者的终身和其死后50年。科学工作者在取得其科学发现专利的情况下,在专利过期后,他应继续有权享有科学工作者从工厂企业使用发现成果获得使用费的权利。 该计划是在巴赛莱梅先生等学者的法律建议上发展而来的,因此,存在着前述一样的问题。
  (四)卡瑞尔方案
  卡瑞尔教授指出,科学工作者的发现权利不能视为与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相同,也不可与发明者的权利相匹敌。但他认为,工厂从科学发现中获得了间接利益,一般来说,应该承认科学工作者的科学发现,并应从使用此项发现成果而获利益的工厂奉献或征收的基金中,给发现者以奖励。 该方案回到了正确的方向,指出了发现人的权利不应与发明人相提并论。但他仍主张发现人从工厂企业分享利益,虽然分享的方式与前面不同,仍然不能克服一个的问题:对于不能应用的发现成果,其发现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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