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揭示或阐述,表明发现人不只是接触或感觉到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这一自然事实,还必须有所认识,或做出论证,能够揭示出其性质、特征,或者归纳出规律。比如对艾滋病的发现,虽然病人自己身经此病之折磨,但并未认识此病的性质和特征,故不能成为发现人。同样,万有引力定律虽然一直存在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但直到牛顿阐明了它后,才为人们所认识,因此,牛顿以前的人们虽受万有引力的作用,但唯有牛顿才是其发现人。对已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揭示或阐述,还应当有科学的论据和论证作支持,不是凭空想象或主观臆测。
(四)科学发现是前所未有的。
所谓科学发现是前所未有的,乃指在此之前无人对该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做出揭示或阐明,此即科学发现的新颖性。科学发现应具有前所未有之新颖性,自不待言。有争议的是,前所未有是指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前所未有?笔者认为,世界范围内的首次发现固值鼓励,并保护其发现人的利益;一国范围内的首次发现也应鼓励,并保护其发现人的利益。这正如体育项目既有世界冠军又有全国冠军一样。原因如下:
1、科学发现是一项事实。在国内首次发现者当然有权宣称和表明自己是国内第一发现人,同时也不妨碍世界上的第一发现者表明自己是世界上第一发现人的权利。当然,世界第一发现者在其国内也是第一发现者,他人不得再行宣布自己在其国内宣称自己是国内第一发现人。但是,如果就某一科学发现而言,地域范围没有多大意义,或者在他人做出科学发现后,国内可以不须努力就可以认识该科学发现时,对国内科学发现可不予以保护,尤其是在自然规律的认识上。
2、有的科学发现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国外发现人并不一定会披露该科学发现有具体内容,比如发现方法、科学数据等。因此他国的科学发现对我国并无意义,我国仍应保护国内科学发现人的权利,才能鼓励其探索、研究的兴趣。比如一些有军事价值的科学发现、像基因序列之类的有重大商业价值的科学发现等。
3、发现权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因为科学发现的对象是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不可能为发现人独占,否则违背公共利益的促进。因此发现人不能排斥他人利用其发现成果。这与发明人享有的专利权不相同,专利权人可以转让其技术或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国内的第一发现人不享有发现权,就不能阻止别人冒称为国内第一发现人,这无疑会导致真正的发现人精神痛苦,而且别人冒称发现人的行为也违背诚信原则,侵害了公众的知悉真情权,与公共利益相悖。
4、有的科学发现在世界范围内的特质表现并不相同,尤其是医学领域。因此,为鼓励科学工作者对在本国表现出特异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进行探索、研究,应保护国内发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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