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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检察建议的几个基本问题

试论民事检察建议的几个基本问题


李小东


【摘要】本文通过讨论民事检察建议与法律监督、民事抗诉、再审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澄清民事检察建议对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试图对其未来作一种展望。
【关键词】法律监督 民事抗诉 民事检察建议 再审制度改革
【全文】
  试论民事检察建议的几个基本问题
  目次
  引言
  民事检察监督与检察建议
  民事抗诉制度与检察建议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与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建议的思考
  引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工作方式,但其运用到民事检察监督之中却是近些年的事情。[1]起初,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有混同使用的现象,以至于有论者认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基本相同,但选择用检察建议更准确。[2]为了规范实务中检察建议的使用,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161号《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7条规定,民事检察监督中提出检察建议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是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规定舍弃了所谓检察意见的称谓。勿庸置疑,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一定意义上是有成效的,如海淀区检察院在1996年至2002年间共发出检察建议16件,被采纳了10件,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3];又如2003年8月2日《检察日报》报道称“通过检察建议启动民行案件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又多一条坦途”。但正如事物的两面性一样,检察建议同样遭到了质疑,如有论者认为,与其说检察建议是合理实践的产物,还不如说是肆意扩张权力所必然导致的对法律的扭曲和法制的倒退。[4]既然有如此相左的观点,我们就不得不深思,是检察建议本身制度价值的先天不足,还是检察建议后天的规范失当造成当下认识的异化。为此,需要从法理上深入探究与检察建议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具体的意义是研究民事检察建议,进一步澄清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认识,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希望为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方式介入民事诉讼提供一个范式。
  民事检察监督与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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