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如江苏省民事行政检察系统将检察建议作为一项工作方式在各基层检察院推广。 参见蔡福华《民事检察制度改造论》,见全国第七届民诉法年会交流论文;杨立新先生曾认为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是有区别的概念,具体可参见《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可参见张云霞《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全国第七届民诉法年会交流论文。 具体可参见《南通审判》2003第6期第36页。 蔡福华文,同上。 张云霞文,同上。 检察日报8.29报道 参见黄松有文《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P82页。 参见《民事改革诉讼程序改革报告》329页,法律出版社2003第1版;同时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61号《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7条规定。 陈瑞华文《司法权的性质》,参见《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55页。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22页。 法学上对监督结构的主张有多种,如另有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但有规范性依据的只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本文称之为二元结构。 参见黄松有、刘敏文,黄文同,刘文见全国第七届民诉法年会交流论文。 李祖军文、叶永禄文,见全国第七届民诉法年会交流论文。 见李浩文《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P94页。 转引自赵钢《略论民事抗诉程序价值取向的重构及其程序设计》,见全国第七届民诉法年会交流论文。 见赵钢文,同上。 参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同;参见《民事改革诉讼程序改革报告》252、260页,法律出版社2003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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