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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

   

   
石井紫郎:“财产与法——从中世纪到现代”,《基本法学(3)——财产》,岩波书店1985年5月版,第6-7页;转引自易继明、李辉凤:《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易继明、李辉凤:《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See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pp54-69.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roduc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p.4.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75页以下。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版,第88页。
   

   
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8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版,第81页。
   

   
袁泳:《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载《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11期。
   

   
当然,数据库是否具有作品性还是一个问题,但就它应当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这点应该说是已经达成了共识。
   

   
袁泳:《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载《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11期。
   

   
袁泳:《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载《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11期。
   

   
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12页。
   

   
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17页。
   

   
现在,国内经济学界也开始了对“劳动价值论”的反思。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进行生产不可或缺的四个因素是技术、资金、劳动力、资源,那么为什么只有劳动才产生“价值”呢?进而,为什么劳动参与分配才是“合理的”呢?事实上,仅有劳动,什么也创造不了!因此,无论是在文化上还是在法理学上,我们都必须对劳动创造价值进而劳动产生权利的合理性进行反思,才能塑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第159页。笔者以为,甚至在原始社会也不存在这种劳动形成权利的法权关系。只要存在“社会”,甚至是原始社会,由于个体成员的天然占有资源的不平等(例如,更为强壮),就有不平等,而不平等的表现就是对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包括无偿享有别人的“劳动果实”。这点,我们甚至可以从猴子组成的“群”都能看出来。
   

   
仅指脑力劳动所形成的财产,不涉及财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尤里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70页。
   

   
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又有多少人认为炒股票是劳动呢?有多少人认为智力劳动的高级形式之一——管理是劳动呢?同样,对于知识产品的劳动基础的认同程度恐怕也是很低的。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大对于劳动内涵的解释来赋予非基于传统意义上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例如,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决议指出:“经营管理也是劳动”。这一决议不仅是笔者上述观点的佐证,也给予劳动财产论的解释方法开辟了一条新路。不过,如果按照劳动与资本严格区别的经济学观点,劳动内涵的扩大是有限的。
   

   
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道德合理性的研究,还可以参阅”The uneasy case for copyright: a study of copyright in books, photocopies, and computer programs” ,Harvard Law Review,December,1970,Stephen Breyer.
   

   
原注:参见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特别是第 9 章中“秘密与创新”一节。又参见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4thed., 1992. 特别是第 3 章第 3 节“知识产权”。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是实施保护的成本与收益,而这一点也与技术有关。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2页。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2页。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第7页。
   

   
可以参考各种版本的“中国古代史”,中国的科技领先也为欧洲人所承认,如李约瑟:《中国科技史》。
   

   
可以参考各种版本的“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蒲勇健:《来自诺斯的启示》,载《知识经济》2001年第1期。
   

   
蒲勇健:《来自诺斯的启示》,载《知识经济》2001年第1期。
   

   
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梁治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7页。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p.19.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pp.17-18.
   

   
转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022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004页。
   

   
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p.18.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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