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

  理由是,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天性,因此,一旦某种商品占据市场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资本利润平均化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替代品就会出现。同时,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自由竞争法则同样会使市场垄断往往是瞬间的,不具支配地位的现象。知识产权当然具有和普通商品不同的特点,但作为商品,它同样受上述规律的支配。因此,反映到市场经济法律层面上,就是法律不可能保护在市场上永远或在经济的时间内不能找到替代物供给的客体。
  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的现状来看,得到保护的客体都是可替代的。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现在动植物品种的保护已经不是问题,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重要表现之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早已成为共识,至于原子核变换所得到的物质则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而进行的非法理意义上的限制。而科学发现则恰恰不具备可替代性。对于特定条件下的人来说,科学发现都是唯一的。例如地球是球形的这一发现。一方面它不具有成为商品的条件,没有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不可能有人再发现一个其他形状的地球。因此,发现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第三,从产权法律立法的角度看,“其基本进路大致都是通过产权的界定、行为的规制来促进有利于社会的某个领域的发展”。[83]法律上的垄断安排不是目的,而是刺激或迫使人们寻找替代物的一种制度上的努力。同时,对于没有办法取得独立替代方法的人来讲,法律也安排了补救办法。法律限制了上述垄断权利的存续时间。
  以专利为例。对于专利来说,作为技术,无论它的目的多么单一,总是能够寻找到更好的替代技术来达到,这既是专利权利存在的意义,也是专利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专利权所控制的技术从科学上证明是唯一的,那么,专利制度就不能保护这种技术。象医疗方法的问题。尽管医疗方法具有共通性,即它的有效性总体来讲是普遍的,但从医疗方法本身的特点来说,它必然与特定个人的特定情况紧密结合,事实上是不可替代的,即医疗方案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必须根据病人情况的发展做唯一的决定。当然,如果我们从人类道德的角度和生命权、健康权至上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来讲,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来决定医疗方法的专利性问题。但按照以上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解释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漏洞,那就是医药专利的问题。作为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重要的医药能够专利,为什么医疗方法就不能专利呢?而且实证表明,医药专利的有效实施必然会刺激医药品种的增加和新药的出现,从而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产生更好的保护作用[84]。因此,对于医疗方法和医药的问题的解释,其商品性格及其可替代性不失为一种方法。
  我们以商标权和版权为例,反过来分析这一问题。商标之所以能够享有垄断权利,也在于它的可替代性特点。如果没有可替代性,在法律上保护商标也是不可能的。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来说,他有无穷多(虽然事实上不可能)的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的选择可供与其商品和服务结合,从而起到标识作用。因此,他没有必要从而也不应该对他人的商标仿冒。同时,反过来讲,由于事实上语言文字的有限性,商标的可替代性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有限的,也就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商品十分丰富,而对于文字商标来讲,由于商人总是选择那些有吉祥或美好意义和发音的文字作为商标,因此,文字资源会逐步短缺化。这种可能性对于以象形、会意、形声为组词造字方法的中文中是客观存在的。因特网上域名问题的出现,也说明了这一点。对于有着同样读音的商标的权利人来讲,我们无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决定谁能使用按照同样读音拼写的英文域名。这就表明,一旦商标资源不可替代,法律就无从保护商标权和域名权利了。幸运的是,人类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符号来表达不同的意思,因此,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那一天并不会到来。如果我们来分析著作权,同样会发现,著作权的价值在于其对于特定消费者的不可替代性和独特性。著作的价值随着替代品的增加而降低。如果一个作品的可替代物很多,它的财产价值必然下降。举例来说,一个画家画就几十幅同样的画,那么,即便他是一个著名的画家,这些画的价值也必然不高。实证表明,著名画家就同样的主题画就的不同画面的但也是唯一的一幅画的价值就远不如他就唯一特定主题所画就的一幅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市场需求和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规则的反映。在市场经济供给——需求模式的支配下,一旦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市场需求,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其利益获得者的要求必然通过政治途径反映到立法者的立法中,最终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事实已经并将要继续说明这一点。马克思阶级分析的观点同样表明,那种不考虑利益分配机制的立法将会被逐步淘汰并修正到正确反映利益团体要求的法治轨道上来。当然,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仍然存在道德性问题、独特性问题的争论,但是,在立法中清醒地认识到前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根本特点会使我们顺应历史潮流,最终相对避免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法律不必要的频繁修改。
  建立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言,知识产权的客体必然是越来越丰富,因此,知识产权有发展到“神圣权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有成为类似市场经济“所有权”那样的社会基本产权制度的可能性。[85]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一)资本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互动
  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说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资本的积聚而形成的。但是,传统上,技术作为生产要素,是从产品生产的过程角度而言的。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的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着利润。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商品生产利润率平均化速度加快,另一方面,技术产品的生产越来越独立于产品的生产,以作为谋取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的工具。而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在资本追逐超额利润的规律支配下,资本越来越多地投入到技术产品的生产中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的有机构成是“建立在技术基础上的,它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可以看作是一定的。”[86]而利润率差别一方面决定于资本周转时间,另一方面就决定于资本的有机构成。市场经济模式下,对于特定的个体而言,追求高技术从而改善资本的技术构成进而追求较高的利润是必然规律。因此,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又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性和特权特点,垄断的技术在一定时期内往往给权利人带来超出平均利润之上的利润,资本对于知识产权的追逐也就成为必然。另外,“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87]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为了保持垄断,以在竞争中取胜,资本对于知识产权的依赖必将会逐步加深。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使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垄断地位,所以,今天技术生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产品生产之外。技术产品不一定是被投入到真正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去,而是成为市场贸易中的有力武器。资本追逐垄断利润的本性使它对技术和保护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依赖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
  但是,技术生产的独立性在今天还不具有脱离资本的可能性,相反,由于资本利润率同时也决定于资本的周转速度,因此,技术生产同样依赖于资本的大量积累,没有资本投入就不会有大批新技术和新文化产品的出现,实证研究表明了这一点。但是,这种形态的资本——技术关系已经不是资本主义初始阶段的关系,而是资本控制技术生产、技术产品为资本谋取垄断利润的互动关系。资本对于技术的依赖也在不断加强,只有保住技术地位,才能在竞争中不至于失败,从而才能保住资本。
  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使集中、大规模的科研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集中大规模的科学研究、技术生产对于资本的依赖以及资本对于技术的控制,导致了技术产品生产者个性的淹没和精神权利的弱化和财产权利的强化。技术生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资本赚取超额利润、保证垄断地位的一个工具,而传统上的商品制造的地位却在日益下降。
  资本越来越多的投入到技术的生产中去的趋势不仅改变了资本本身,而且改变了知识产权的性质。之所以说这种资本流动的趋势改变了资本本身,其原因在于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所造成的对技术产品权利的新颖创造性要求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所形成的垄断性,导致了资本投资所形成的利润都是垄断的超额利润。因此,在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竞争中,发达国家的资本运行从某种程度上摆脱了平均利润规律的束缚,形成所谓的“新经济”或“知识经济”模式。所以说改变了知识产权,是指随着知识产权与资本的紧密结合,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逐步走向湮灭。
  (二)全球化与知识产权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也成为不可逆转的必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
  首先,对于法律来讲,其追求的公平价值具有了双重含义。一个国家的社会的公平与国际公平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统一起来,成为立法的无奈。
 作为传统民法上的权利来说,财产权不仅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证上的科学性。正如Batham所说:“一个国家除非将财产看成是不可侵犯之物并对之予以尊重,否则不可能变富。”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权利的私有化,就不可能变富。[88]而对于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利益团体这一历史事实来讲,知识产权的确来得太早,尤其是对于技术和文化产品非常可怜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创设私有的知识产权也许不仅起不到使国家和民族财富最大化的作用,反而很可能使国际技术输出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将他们可怜的一点财富剥夺殆尽。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引进西方财产权制度的二十世纪还不是一个全球化的世纪,因此,尽管国际经济秩序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但在一个国家的主权控制下,无论是民法上的债权还是物权都不能起到超出法制范围的剥削作用,事实上是道德和法制都认可的合法的财产收益权。而对于知识产权来讲,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往往并不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可见的利益,反而会损失相当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法律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