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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

  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两难的政策选择。尽管多数国家做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艰难决定,但对于其必要性还需进一步阐述。
  全球化的经济是资本在全球范围自由流动的经济。而资本的流动方向取决于利润率的高低,资本总是向利润率高的地方流动。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作为获取超额利润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资本在激烈的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因此,资本的流动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简而言之,哪里有资本,哪里就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同时,第三世界国家在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面临着对国际资本和技术的双重依赖。一方面,被裹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中国家对资本的渴求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样企图通过资本的技术构成的改善来获取发展和壮大的机会。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也存在对技术的严重依赖。这就形成了一个甚至是不可调和的两难境地。以复制、反向工程、盗版等方式获取技术、信息当然成本较低,但代价却是丧失投资;而保护技术专利和软件的版权又使国内工业处于技术落后的境地,会在市场竞争中败北,因此,如何处理好引进资本和输入技术的关系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困境。
  
  三、结 语
  
  知识财产权是一种特权,是国家主权在所谓知识财产权的拥有者对于(所谓)自己的知识产品不能占有的情况下而设定的权利。我们可以有很多哲学上的思考来解释所有权的问题,但真切的事实就是法律只能承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政治学上讲,一个国家的政权必须是在既得利益者的拥护或者新利益团体的拥护下才能建立,否则,我们就不能看到这个国家的长期存在。同时,剥夺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或新利益团体的利益需要大量暴力的成本,而由于财产的转移,剥夺上述利益团体的利益必然又带来新的利益团体的产生,这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我们已经承认了资本控制的市场经济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承认资本对于知识产权的渴求的合理性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问题。至于劳动权利论等等哲学上的思考可以为这一现象寻找合理性,但都不能超越这一现实。同时,劳动财产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诸多问题时也面临一些困境。
  分析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对于超额利润的追逐。从提高效率、增加生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承认参与生产制造的每一个因素,对于中国来讲,尤其是资本和技术因素获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合理性。而如果我们仍然以劳动作为法哲学的基础,从法律文化上贬低、否定资本以及其他参与财产权利分配的因素的合理性,难以想象我们的法律文化会对社会的稳定、弥合能起到积极作用。
  “工业企业的坚固基础是它的无形资产。”其真正的含义应该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关键是掌握某些垄断的经济要素或商品。而技术开发对资本的依赖使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并重逐步走向完全的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社会需求,只要知识产品具有商品特性及经济上的可替代性,这样的知识产品最终都会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产生于特权——它是国家主权的衍生物。但是,封建特权虽然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客观条件,它却并不会必然转化为现代知识产权。相反,封建特权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反而起到反动的作用,扼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版权制度的产生。
  只有在一个国家法制的水平能够为一个权利人提供在其主权范围内的保护时,知识产权才有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且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的非市场化倾向和利润平均化规律而使之必然转化为现实性。
  总之,无论我们从哲学层面,还是社会发展层面以及法律本身的层面来分析知识产权,都应该说,知识产权的所谓法哲学基础只能是立法上功利主义——追求社会财富的扩大和资本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转相结合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主权——国家法律制度的发达和技术的发展具有了决定的意义。缺少二者的结合这一客观基础,我们很难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其合理性问题。
  
【注释】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现有如: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6,等。
   

   
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尤里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262页。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roduc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6.
   

   
合理(法)性主要是政治哲学上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是对被统治者和统治者关系的评价。(见: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页。)实质上,合法性就是正当性。(见: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28页。另外,在哈贝马斯那里,合理性和合法性是通用的概念)。从法律上讲,合理性主要是指正当性说明。指论者要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听者,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并为对方接受。(参见:Steven H.Gifis Law Dictionary:Justification, :Barron’s Education series,1996)。
   

   
马克斯·莱因斯坦:《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导论》,载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6页。
   

   
如: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如: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月号。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7页。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roducti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p3.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原注: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pp.351-352.
   

   
这里,劳动观本身并不等于道德观,但是,劳动观在现代社会具有广泛认可的道德正当性,劳动观是主流道德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毋庸质疑的。本文从这个角度上认为对劳动观的批判就是对主流道德观的批判。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3页。
   

   
劳动是指“人类在生产财富中所提供的有价值的服务(不是积累和提供资本,也不是承担经营企业正常范围的风险)。劳动包括体力劳动者的服务,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服务。”当然包括脑力劳动者提供的服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与资本的区别。参见:《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劳动(劳动力)”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8页。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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