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哈耶克对“必然无知”性质的分析还深刻地揭示了行动者于“必然无知”意义上的知识的限度,而这种限度在最为根本的方面就表现为这种意义上的知识所侧重的乃是一种“知道如何”的知识,而非“知道那个”的知识。哈耶克经由确立“必然无知”的性质而达致的这种知识观,一方面维续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尽管“知道如何”这种知识的存在并不能消除行动者所具有的必然无知,但是行动者在存有这种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旧能够凭靠这种知识而正常行动,因为一如上述,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能自然而然地引导个人行动者依循社会行为规则正常行事;换言之,哈耶克所主张的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知道“如何”而非“那个”的观点,实际上意味着承载着社会集合智慧的社会行为规则在消除了行动者把握“那个”知识的必要性(即如果一个人“知道如何”,那么他也就未必要“知道那个”)的情势下依旧能促成行动者正常行事。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这一努力还在根本的意义上致使他把从赖尔和博兰尼那里征引来的“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观置于其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的首要地位,进而又使“实践性知识首要性”的主张具有了实质性意义,正如Nyiri所解释的那样,这种知识成了“一种无法被分解为某种命题性的知识(propositional sort)……,是一种所有知识立基于其上的基石”〔112〕。
其次,哈耶克立基于“无知”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而引发的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转换,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了Fleewood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哲学立场”的转换,其核心要点就在于那些原本为行动者所“知”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却在性质上转换成了独立于这些行动者对它们的辩识或“知”而存在的规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仅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而且由这些社会行为规则所增进或促成的行动者的行动本身,也往往是他们本人所不知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动者在语言上并不知道或不能恰当地概念化那些增进或促成他们正常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就不能仅从行动者的观念中综合出来,而这也就当然地导致了哈耶克对其理论研究对象的重构:原来根本不可能进入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也就当然地成了其研究对象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社会并不能够从极端主观主义的角度被简单地化约为只是行动者“有意识”形成的观念,那么那些并非源出于行动者主体观念的现象或结构也就当然被纳入进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必须探究的题域之中。
哈耶克经由一系列核心概念的变化而形成的在社会理论研究对象方面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运思的内在理路所引发的结果,因此在我看来,真正具有意义的是哈耶克于此一基础之上所提出的认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又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而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哈耶克于1962年指出,“这些我们无力陈述的规则,不仅只支配我们的行动,而且还支配我们的认知,尤其是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的认知”〔113〕,而恰恰是作为行动者的我们与这些规则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性结构:“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根据我们的计划行事,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regularity);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类惯例的普遍遵守,乃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尽管我们并不知道这些惯例的重要性,甚或对这些惯例的存在亦可能不具有很明确的意识”〔114〕。哈耶克的此一洞见,显然“有助于我们对于下述状况获致一种较为真实的认识:在我们实现我们的智识所构设的目标这一有意识的努力与制度、传统及习惯所具有的功用之间,存在着持续不断的互动”〔115〕。简而言之,一旦哈耶克认识到行动者在没有社会行为规则框架的情形下无法采取任何社会行动,从而社会秩序也就无从型构,那么他的关注重点就不再会是行动者个人及其观念了,而变成了个人行动者与繁复的由历史文化进化传承下来的社会行为规则相互动的综合体,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言,“一个群体中的整个行动秩序,远不只是个人行动中可遵循的常规性的总和,而且也不能化约成这些常规性”〔116〕,因为“对于整体之存在的至关重要的那些关系的存在,并不能由部分间的互动得到完全的说明,而只能由它们与个别部分和整体构成的那个外部世界之间的互动给出说明”〔117〕。
此外,哈耶克通过把他关于行动者与社会行为规则进行互动的命题成功地整合进了他的社会理论分析之中而发展出了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命题,即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118〕,“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119〕。哈耶克的这个命题的关键之处,乃在于行动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通过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把握他们在社会经济世界中的行事方式的,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维续和扩展社会秩序的,因为在哈耶克看来,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把我们从这样一种麻烦中解救了出来,即在某些问题每次发生时都对它们进行思考的那种麻烦”〔120〕,或者说社会行为规则有助于把我们在特定情势中所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势缩略化,“因此,我们别无他择,只有遵循那些我们往往不知道其存在之理由的规则,而且不论我们是否能够确知在特定场合对这些规则的遵循所能达致的具体成就,我们亦只有遵循这些规则”〔121〕。与此相关的是,我们也可以说这一发展是哈耶克研究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方面的一个转折点,因为这些规则超越了作为电信系统的价格体系所具有的作用: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不仅能够使行动者在拥有知识的时候交流或传播这些知识,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在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的时候应对无知,一如哈耶克所言,这些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的集合知识的体现”。更为具体地说,如果一个行动者成功地遵循了一项社会行为规则,那么这个行动者就通过此项规则具有了实施某一行动的能力。一如前述,行动者因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消除了切实知道“那个”的必要性,进而也可能不会增加他关于“那个”的知识储存,但是这里的要害则在于这个行动者经由成功地遵循社会行为规则而成了一个具有更高技巧的操纵“如何”这种知识的行动者〔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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