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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十: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二)

  “指导个人行动的有意识的知识(conscious knowledge),只是使其个人够达致其目标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须从下述两个重要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事实上,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长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这些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因此,其次,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指出,任何为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成功实现我们个人目标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进行反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的环境极其无知,而且这种无知的程度甚至会使我们自己都感到惊诧”〔107〕。
  “至此,我们的论辩完全是立基于下述不争的假设(assumption)之上的,即我们在事实上无力阐释全部支配我们观念和行动的规则。我们仍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是否可以想像我们当有能力以语言的方式描述所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喜欢的任何一项)规则,或者心智活动是否必须始终受某些我们在原则上无力阐释的规则的指导。如果结果表明人们基本上不可能陈述或传播支配我们行动的全部规则……,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的明确知识的内在限度,而且尤其意味着充分解释我们自己的复杂心智的不可能性”〔108〕。
  或者说,有意识的明确知识必须被设定为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或支配,但这些规则不能够反过来是有意识的——通过一种‘超意识的机制’,或者一如哈有时倾向于称谓的一种‘元意识的机制’(meta-conscious mechanism):它对意识的内容发生作用,但其本身却不是有意识的”〔109〕。
  当然,哈耶克还进一步指出了行动者在选择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方面的无知,尽管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上述的无知并无差异,但却是哈耶克思想的研究者常常忽略的。我个人认为,正是这种无知,更能说明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的“必然”性质,以及他所说的这种必然无知只能应对而无从克服的含义所在。哈耶克指出,“这些由前人逐渐形成的并构成其适应其所处之环境之措施中重要内容的‘工具’,所含括的远远不止于物质性的器具。它们还存在于人们习惯于遵循但却不知其就里的大多数行为方式中。它们由我们所谓的‘传统’(traditions)和‘制度’(institutions)构成;人们之所以使用这些传统和制度,乃是因为它们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可资运用的工具:它们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一般而言,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110〕。显而易见,哈耶克在这里所言的“无知”还至少包括:(1)行动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的工具是无知的;(2)行动者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之所以把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称之为“部分”无知,实是因为这种无知本身并不含括行动者在“知道如何”方面那一部分的知识;当然,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前述第一种关于事实的知识范围的无知不同,因为它是一种人们在行动中只能加以应对而根本无从克服的无知。毋庸置疑,哈耶克透过把“默会知识”到“必然无知”等至关重要的概念引入到他的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以及从这一从知识观出发对无知的“必然”性质的承认而对行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的无知状态的性质的追究,又为哈耶克真正确立他的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将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这一知识论命题的重要意义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哈耶克从性质的角度对无知进行分疏厘定极为重要,因为正是这一努力揭示出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侧重的关键之点: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显然不是行动者关于事实知识范围方面的那种“一般性无知”,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这种一般性无知并不会防碍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正常行事;相反,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毋宁是那种“必然的无知”,因为从表层逻辑上看,必然无知意味着知识绝不能为行动者所获致,而且如果知识不能被行动者所获致,那么它也就不可能被交流、传播,并被用作行动者正常行动的指导。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个人以为,里程碑似地标示着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对他前此设定的理论问题的转换,亦即从试图解答“行动者如何在‘知’的状态下始动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进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向力图回答“行动者如何可能在‘必然无知’的状态下依旧开始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的转换,正如哈耶克所明确强调的,“本书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111〕;毋庸置疑,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的原创性洞见还在另一方面更深刻地涉及到了哈耶克理论问题的拓深,因为它不仅关涉到行动者如何最佳运用各种“分立的个人知识”的问题,而且还探及了为什么须由行动者个人运用以及行动者个人如何可能运用这些分立知识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哈耶克所宣称的所有行动者都具有的必然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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